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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正處級幹部醉駕獲刑 一審被判拘役四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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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6月28日訊(記者 李文鵬 實習生 黃晶晶) “實在不該犯這種低級錯誤,我真的非常後悔,今後絕不酒駕!”28日,站在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的被告席上,今年58歲的孫某非常後悔地説。孫某是我省某工業總公司的銷售經理(正處),也是濟南首位因醉駕而獲刑的本地居民。

  5月1日22時20分許,孫某酒後駕駛一輛梅賽德斯—奔馳轎車,沿濟南市明湖路由東向西行駛,在接近按察司街路口時,孫某導致四輛車追尾。

  當時適逢紅燈,由東向西方向的三輛汽車正在等候信號,孫某駕駛的車輛撞擊到一輛菲亞特轎車尾部,致使該車撞擊前方的一輛桑塔納轎車尾部,桑塔納轎車又撞擊到其前方一輛起亞轎車尾部,造成連續追尾。

  此後,交警接到報警後趕到了現場,交警在處理該事故過程中,發現孫某有酒後駕車的嫌疑,即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現場先進行了呼吸式酒精測試,隨後由醫務人員抽取孫某靜脈血,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確定孫某係醉酒駕車。

  在庭審過程中,對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指控的事實經過,孫某無異議,表示願意認罪。

  此次事故,被告人孫某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2萬餘元。審理階段,被告人孫某賠償菲亞特轎車車主62000元,該轎車歸孫某所有;賠償桑塔納轎車車主經濟損失14300元。

  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孫某造成追尾事故,雖然賠償了受損車輛的經濟損失,但畢竟已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三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交納)。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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