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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臺非法滯留再出境將受限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02: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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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旅遊局修改台灣遊管理辦法

  晨報訊(記者 吳亭)

  隨著6月28日台灣自由行正式開放,昨天,國家旅遊局公佈關於修改《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增加了個人旅遊的相關條目,並增加一條辦法為對在台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新辦法指出,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可採取團隊旅遊或個人旅遊兩種形式,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可自行前往台灣地區,在台灣期間可自行活動。赴臺旅遊的大陸居民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旅遊團成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國家旅遊局長邵琪偉表示,符合條件的大陸游客有兩種,一種是20歲以上的成年人,需提供財力證明,而18歲以上的在讀大學生,不必提供財力證明。財力證明可以是房産證、20萬元新台幣(約合4.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存款證明、55萬元新台幣以上的年薪證明三種中的一種。另外,大陸游客還需提供一名在大陸的親屬作為緊急聯絡人。

  作者:吳亭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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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滯留
  • 台灣遊
  • 赴臺旅遊
  • 大陸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