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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用人單位扣勞動者身份證需移交公安處理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1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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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海南頻道6月20日電(紀驚鴻 邵民生)《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7月1日起實施。規定中明確: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什麼樣的舉報投訴會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答覆署名舉報人、投訴人。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投訴用人單位;

  (二)有具體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

  (四)屬於接受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舉報、投訴,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

投訴人和用人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投訴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投訴事項有關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的職工名冊、職工工資支付明細表、考勤記錄、職工工作時間記錄臺賬等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行政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支持和幫助被拖欠或者被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保障部門可經批准先行封存證據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時,在證據可能被轉移、隱匿、偽造、變造、滅失或者事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轉移登記保存或者封存的證據。

  採取證據登記保存或者封存措施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後應當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封存的證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

  用人單位未辦理招用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或者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或者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扣押勞動者畢業證、學位證、職業資格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證處200元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職業仲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詐騙、偽造、超範圍經營、挪用經費、非法頒發證書等等違規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仲介許可證、職業技能培訓許可證、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許可證。

  職業仲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職業仲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仲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安排必要資金處理好突發性群體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方面的預警機制。對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調查處理,並按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勞動保障方面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應急保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民政、機構編制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流通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受處罰情況和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記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進行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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