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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港公安局長賣官獲無期 多名公安官員涉案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14: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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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茂港區原區委常委楊強如何一步步淪為階下囚?被列入全省紀監查辦12件"重點案件"的楊強案,近日有了一審判決結果

  受賄賣官涉黑護賭 鐵窗內局長度余生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2009年,擔任茂名市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等要職的楊強,被帶走接受調查,隨後進入司法程序。收受賄賂、賣官鬻爵、徇私枉法、為涉黑性質的39家地下賭場提供庇護……2010年9月,共涉及50多人的楊強案,成為廣東省紀委向媒體公佈的、2007年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12件“重點案件”之一。

  19日,有消息人士向記者提供了長達80多頁的該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楊強因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茂名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時被判刑的,還有茂名市公安系統的多名官員。出身於幹部家庭、經濟上全無後顧之憂的楊強,是怎樣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公安分局局長,一步步淪為鋃鐺入獄的階下囚的?

  賣官鬻爵 收受賄賂345萬餘元

  據茂名市檢察院指控,2004至2009年間,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的現金345萬餘元。經法院審理查明,這其中,僅是案發前任茂港公安分局副局長的陳奕富就“貢獻”了不少。

  陳奕富供述稱,2004年至2009年,他為了能提拔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不處理羊角鎮炮竹廠爆炸事故及在工作中得到楊的關照, 他先後15次送錢或為楊強支付裝修材料款,共計38.58萬元。其中,13萬元係從羊角派出所的內賬中拿出。

  其實,陳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長期間,就已指使內勤私設小錢櫃,將非法收取的賭場“保護費”、企業老闆贊助費等存放于該所槍械庫內的小錢櫃裏,用於所裏的公務開支、福利獎金髮放及他私人使用。資料顯示,2005年至2008年間,羊角派出所共收受賄賂62萬元。羊角派出所也因此成為本案的唯一被告單位。

  楊強在庭審中並沒有否認陳奕富的供述。楊強稱,他在收下這些款項後,沒有追究陳奕富在鞭炮廠爆炸事故中的責任,並在局黨組會和區委常委會上,表態支持和同意陳奕富擔任茂港公安分局副局長。

  不僅如此,陳奕富幫楊強介紹行賄對象,楊強據此收受了李國恩等9名下屬的現金共67萬元,後來,李國恩果然成功升為茂港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指導員及掃除“黃賭毒”專業隊負責人、江競雄升為羊角派出所副所長、郭榮華被提拔為霞裏派出所所長……

  涉黑護賭 收賭場“保護費”118萬餘元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等人允許鄭綱、林躍進、李鬱雲等人在茂港轄區內開設賭場,並通過李國恩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保護傘”。在此過程中,楊強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萬元。

  為證實楊強所犯該罪行,茂名市檢察院詳細列舉了40項指控。

  這其中,案發前任茂港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職工的鄭光起到了“仲介”的作用,資料顯示,他在楊強收取賭場“保護費”案中共收受現金9.75萬元。

  2007年7至9月,經楊強同意,外號為“亞林”的人在小良鎮北莊村委會開設賭場,鄭光收受“亞林”的保護費1.8萬元後,交給楊強1.7萬元。

  2007年8至9月,經楊強同意,名為李亞佑的人在羊角鎮羅浮村委會開設賭場。在鄭光的介紹下,鄭光收受“保護費”後,交給楊強2萬元,交給李國恩3000元。

  ……

  記者發現,在茂名市檢察院的40項指控中,楊強撈取的“賭場保護費”最小的一筆涉案金額為5000元,而最大的一筆則是12.7萬元。

  楊強收受的最小一筆賄賂發生於2008年10月至12月。當時,他因為同意一位外號叫“亞偉”的人在羊角鎮祿段村委會與共同村委會交界處開設賭場,而收取了5000元。

  而最大的一筆發生於2007年底至2009年5月之間。據稱,一位名叫陳桂龍的人擬在茂名市七逕鎮河林村委會上河林村開設賭場。李國恩負責直接收受了陳桂龍的“保護費”,留下3.1萬元後交給了鄭光。鄭光交給楊強12.7萬元,自己得手8000元。

  通過這種方式,楊強在茂港區公安局轄區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授意下屬允許他人開設賭場。數據顯示,在楊強的幫助下,至少有40處賭場在他的轄區內先後“誕生”。

  以案謀私 借辦案之名受賄5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並經法院查明,楊強、陳奕富、鄭光還夥同其他幹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案件的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家屬的賄賂:

  2006年,謝建雄與李振剛發生民事糾紛。2007年10月9日,茂港公安分局以謝建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而對其進行偵查。此後的2008年至2009年間,楊強先後收受李振剛的現金合計43萬元。

  2009年3月,在經偵大隊偵辦鐘祝寬、羅永豐、劉偉玉等三件詐騙案過程中,楊強和陳奕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被告人家屬的賄賂3萬元和1.3萬元。事後,鐘祝寬被釋放,羅永豐和劉偉玉被取保候審。

  2009年6月,在吸毒人員林裕祿被強制隔離戒毒的過程中,陳奕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000元。事後,林裕祿被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

  據統計,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楊強至少三次共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現金50萬元。而另一主要角色陳奕富,也因此被茂名市中級法院以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 鏈結

  五名被告 刑罰檔案

  楊強 男,1957年出生於廣東信宜,研究生文化,原中共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副處級)。審理中,楊強對其折合8238953.78元人民幣及824349.08元港幣的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他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陳奕富 男,1968年出生於茂名市茂南區,大專文化,原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李國恩 男,1979年出生於茂名市茂港區,大專文化,原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隊指導員(正股級)、掃除“黃賭毒”專業隊負責人。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鄭光 男,1972年出生於茂名市茂南區,高中文化,原茂名市茂港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職工。因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萬元。

  被告單位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 無罪(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陳奕富任該所所長)。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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