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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養殖戶“民告官”案開審 判決將具判例意義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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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曾經的蝦塘。

  文/圖本報記者 吳曉鋒

  6月10日下午,一場因退塘還林補償款發放引發的“民告官”案件,在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蝦農吳梅妹狀告佛羅鎮政府,索要23萬餘元補償款。

  承包人沒領到補償款

  樂東太陽城置業有限公司1998年取得了位於樂東佛羅鎮龍沐灣5078畝土地的開發權。該片土地海岸線長約14公里,其中靠近海岸線的大片土地承包出去開挖高位池養蝦。吳梅妹即是當時的土地承包戶,承包近30畝土地挖塘養蝦。

  根據海南省保護海岸線要求,佛羅鎮于2008年5月份開始退塘還林工作,並先後於2009年6月20日和11月2日兩次發出公告。公告內容涉及應退塘的面積、養殖戶的姓名、補償的標準等。吳梅妹等8家蝦塘養殖戶在退塘還林公告名單之列。

  當年8月28日,吳梅妹等蝦塘養殖戶與佛羅鎮政府簽訂退塘還林補償協議書。根據協議吳梅妹應領取補償款234600余元。

  補償協議簽訂後,吳梅妹按照協議約定找佛羅鎮政府要錢時,卻被告知自己不是補償對象。補償對象竟變成了海南應天太陽城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應天物業)。

  這是怎麼回事?原來,吳梅妹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人——太陽城置業有限公司,後來更名為江蘇國信(海南)龍沐灣投資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信),“應天物業”是江蘇國信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

  政府認為應給産權人

  6月10日下午庭審中,佛羅鎮副鎮長汪祥東在答辯中表示,在公告期間,應天物業向佛羅鎮政府提出異議,並向鎮政府提交相關文件材料證明自己是養殖塘所在土地及地上所附蝦塘的産權人,而原告吳梅妹等人只是土地的承包人。據此,佛羅鎮政府于2009年12月15日確認享受補償的養殖塘主為應天物業。

  吳梅妹則舉證應天物業早在2007年12月31日,退塘還林工作展開之前,就已經不是江蘇國信委託的管理公司了。證據是江蘇國信2008年1月8日給租戶的告知書:應天物業與樂東太陽城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管理承包協議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協議不再續簽。

  判決將具有判例意義

  據悉,《海南省海防林建設退塘還林實施方案》的規定,退塘還林應堅持適度補助原則,對退塘還林者給予適度經濟補助,根據養殖塘的建塘成本、經營現狀、建設年度、實際水面面積等因素綜合考慮。退塘還林補助經費包括退塘業主生活補助、填塘費用及退塘還林工作經費等。

  據此,原告方認為自己作為養殖塘的實際經營主體依法領取補償無可爭議。

  被告方堅持認為,原告並非養殖塘主,而只是蝦塘的承包戶,不享有養殖塘的産權。

  旁聽的養殖戶盧少青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在佛羅鎮海防林建設範圍內曾經營6口蝦塘,承包的土地達60余畝,按照之前的退塘還林補償協議,應得到40多萬元補償款,至今也沒拿到。

  “蝦塘是我們投資興建的,退塘還林補償款理應歸我們所有,政府把補償款發放給物業公司毫無根據,這樣做對我們養殖戶太不公平。”盧少青説。

  記者了解到,隨著近年來海南大力推行退塘還林、退耕還林,關於退塘(耕)還林的糾紛還會大量涌現,本案判決將有判例意義。結果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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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養殖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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