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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院出臺嚴審食品藥品安全案意見 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1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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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重慶6月16日消息(記者陳代澤 實習記者譚科藝)昨天,重慶市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稱,重慶市法院《關於依法從嚴審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出臺,並明確規定將依法從重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罪當判處死刑的將依法判處,並採取財産刑上不封頂手段,遏制犯罪人員牟取暴利的動機。

  據《重慶商報》報道:《意見》指出,對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生産銷售偽劣産品、侵犯知識産權、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全市法院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要依法從重處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除了在定罪、量刑上加大懲處外,生産銷售毒食品藥品者還會受到嚴重的財産刑處罰。”市高院刑二庭袁勝強庭長稱,《意見》中明確規定,全市法院會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財産刑適用力度,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産等刑罰手段,遏制犯罪牟取暴利動機,剝奪再犯能力。

  “也就是説,要讓生産銷售偽劣食品、藥品者付出沉重的代價,甚至傾家蕩産,不能翻身。”袁勝強説,因為按照規定,對犯罪者的罰金是上不封頂。比如,近日九龍坡法院審理的“問題血旺”案,對犯罪者判處的罰金就高達25萬元。這也是重慶市今年上半年審理的生産、銷售毒食品案,判處罰金最高的案件。

  《意見》還對懲治食品安全職務犯罪作了強調,要求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保護傘”。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以食品監管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徇私舞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另外,《意見》還規定,法官在審理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藥品犯罪問題的,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在加強刑事打擊的同時,法院也會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市高院民一庭陳屹副庭長介紹,根據《意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現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可能流入市場的,法院將迅速採取保全措施,發出臨時禁令或扣押、查封標的物,堅決制止其流入市場。對食品藥品生産領域的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發出的訴前臨時禁令申請,限制被控侵權的食品藥品訴訟過程中繼續在市場流通。

  市高院昨天還通報稱,今年1~6月,全市法院審理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5件8人,現已審結3件5人。

  今年1~6月重慶市法院受理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情況:

  1 九龍坡區鄭禮橋、羅六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已判決)

  被告人鄭禮橋獲刑5年,罰金25萬元;被告人羅六清獲刑4年,罰金18萬元。

  2 梁平縣湯小松、孫文均銷售有毒食品案(已判決)

  被告人湯小松獲刑8個月,罰金2300元;被告人孫文均獲刑6個月,罰金2000元。

  3 南岸區劉志銷售假藥案 (已判決)

  4 渝中區譚方國、黃成群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審理中)

  5 雲陽縣陶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審理中)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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