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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每月2.5元增至3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4日 2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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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6月14日電(記者仇逸)記者14日從上海相關部門獲悉,最新修訂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原來的每月2.5元上調至30元。

  根據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可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持有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辦理退休手續時,對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在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可按規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齡時領取1萬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分別給予不少於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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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籍所在地
  • 計劃生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