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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小販殺城管案”一審判死緩 並限制減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4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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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通6月4日電 (陸建國 李波)3日,江蘇南通“小販殺城管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侯欽志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05197.5元,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南通中院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淩晨5時許,22歲的山東棗莊人侯欽志,因在南通市蔬菜批發市場門前馬路上佔道擺攤販賣水果,其電子秤被南通城管執法隊員劉小兵暫扣,並告知其于當日上午8時後到崇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平橋中隊接受處理。其後,侯欽志跟隨繼續在現場進行管理的城管隊員劉小兵討要電子秤,未果,遂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劉小兵,要求其歸還電子秤,劉小兵見狀上前抓住侯欽志雙手欲將其制服。相持中,侯欽志持水果刀刺中劉小兵右中腹部,後掙脫後又持刀朝劉小兵左胸部刺戳,致劉小兵當場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小兵係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臟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欽志作案後持刀逃竄,逃跑途中將兇器水果刀丟棄。3小時後侯欽志在南通市區百花水果批發市場一員工宿舍內被抓獲。

  法院審理另查明,侯欽志在百花農貿市場西大門曾因停車問題將市場管理人員頭部砸傷,于2009年5月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

  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和城管執法不公引發本案等辯護理由。南通中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劉小兵受單位指派參與執法,雖存在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的情況,但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被告人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並引發嚴重後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採納。

  承辦法官介紹了量刑依據,認為被告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鋻於他非預謀犯罪,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因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依照最新法規,對其採取限制減刑,以體現罪刑相一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