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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辦原主任李林涉嫌受賄260萬受審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2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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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辦原主任李林。

  “我辜負了黨對我多年的培養,更對不起自己的家人,走到今天這一步我非常後悔。請法庭考慮我坦白交代、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和出路……”昨天,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原主任李林涉嫌受賄一案。庭上,李林含淚懺悔,並承認了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100萬元人民幣和160萬元港幣的事實。

  受賄人民幣港幣合計260萬

  昨天上午10時,市中級法院第5審判庭開庭審理此案。當身著紅色囚服的李林被帶至被告席時,旁聽席上一度傳出其親屬的哭泣聲。李林戴著黑色眼鏡,脖子上貼著一大塊膠布,精神狀態明顯不太好。他稱自己一直患有嚴重頸椎病,自去年12月被收押後病情更加嚴重,經常痛得徹夜難眠,基本生活難以自理,開庭前在醫院治療了近兩個月。説到此處,李林不時低聲抽泣。

  公訴人指控,李林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間,相繼擔任羅湖區副區長,羅湖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李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00萬元,港幣160萬元。

  10萬元受賄款引爭議

  雖然李林承認了全部指控,但其辯護律師還是提出質疑。該律師稱,起訴書及相關材料提及,李林曾于2005年中秋節時收受他人10萬元的賄賂,但2005年9月至12月,李林是在國家行政學院學習,期間也沒有回深圳,他沒有可能收這筆錢。

  針對律師的質疑,公訴人則針鋒相對。她表示,起訴書中根本沒有提及李林在2005年中秋節收取了他人10萬元賄賂,希望律師在認真研究起訴書後再作辯護。該公訴人同時指出,李林多筆受賄款表面上都是逢年過節所收的“禮金”,但這些行賄人與李林沒有生意或其他業務上的往來,這些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的“禮金”,所指向的正是李林的職務和其手中的權力。

  是否自首有待法院取證

  公訴人在發表意見時認為,李林在被紀檢部門“雙規”期間,能夠主動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全部退清了贓款,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一情節,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但是,公訴機關並不認為李林有自首情節。

  李林的辯護律師則據理力爭,稱李林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紀檢部門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算自首。他還稱檢察機關還承諾:“只要坦白交待,可以算自首”。公訴人斷然否認這一説法,稱在開庭前從未會見過李林的律師及家屬,不可能做出任何“承諾”。

  審判長當庭制止了雙方的紛爭,稱將依法向紀檢部門調取相關證據,以確定是否屬於自首。

  經過2個小時的庭審,在完成全部庭審程序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將擇期作出宣判。

  【庭審直擊】

  承認控罪但稱沒有濫用權力

  昨天庭審中,面對公訴人指控的5起受賄事實,李林均承認。但他也為自己辯解稱,他為行賄人“幫忙”都是在職權範圍內的事,並未違規辦事,也沒有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

  收珠寶商鉅額賄賂

  公訴人: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間,李林在任羅湖區副區長及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為深圳市雅諾信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在水貝珠寶園招商引資、中華自行車廠升級改造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該公司董事長盧禮杭于2004年至2008年期間多次送錢給李林,共計人民幣30萬元,港幣150萬元。

  李林:我在任羅湖區副區長時,分管水貝珠寶園招商引資工作。因為雅諾信是園區的龍頭企業,我在職權範圍內對該公司做了重點的宣傳推介,該公司董事長盧禮杭逢年過節一共送給我人民幣30萬元,港幣50萬元。另外的一筆100萬元港幣,是我在調至市政府任副秘書長後,盧禮杭請我吃飯,讓我在購買中華自行車廠問題上幫他“説説話”,我同意了,飯後他給了我一個牛皮信封,裏面裝有十捆千元面額的港幣。

  幫人租房受賄20萬

  公訴人: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李林在任羅湖區副區長期間,為深圳市百泰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在承租特力大廈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為感謝李林的幫助,該公司董事長周桃林在2005年至2006年期間,共送給李林人民幣20萬元。

  李林:百泰珠寶公司想要租賃辦公場所找到我,我當時是羅湖區的副區長,特力大廈是市屬上市公司特力集團下屬物業,跟我並無工作上的關係,後來我給特力集團負責人打了電話,介紹了百泰珠寶公司的情況,最終促成了這件事。該公司董事長周桃林為感謝我,送給我20萬元。

  “推動”論壇舉辦收了35萬

  公訴人:2006年4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任市金融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辦公用地、承辦保險公估行業高峰論壇等事項上謀利,該公司董事長楊文明多次送錢給李林,共計人民幣35萬元。

  李林:民太安在保險公估行業中排名國內前列,在我任金融辦主任之前,該公司就申請過辦公用地,市政府也已原則同意,我到任後只是進一步推進了這件事。同時,該公司舉辦高峰論壇,向財政申請了10萬元經費,並邀請我發表演講,我同意了。

  打完高爾夫收了10萬元

  公訴人:2006年4月至2007年,李林在任市金融辦主任期間,為華安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在申請辦公用地上謀取利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林偉送給李林港幣10萬元。

  李林:有一次我和林偉打完高爾夫後,他給了我10萬元,也沒説請我辦什麼事,只是説快過節了給我送點禮。

  小額信貸公司送了15萬

  公訴人:2009年,李林在任市金融辦主任期間,為深圳市吉之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成立小額信貸公司事項上謀利。為感謝李林的幫助,該公司董事長申箭峰送給李林人民幣15萬元。

  李林:當時吉之榮公司提出成立小額信貸公司的申請,但該公司負債率超出了一點點,我表示不能特批,建議該公司可以通過重新評估調整負債率,後來該公司按照我的建議重新評估,達到了申請標準。(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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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林其人

  被告人李林,男,1956年6月7日出生,原籍湖北嘉魚縣,研究生學歷。

  1983年7月—1993年2月 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科長、副處長。

  1993年2月—1995年9月 深圳市羅湖區投資管理公司辦公室主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1995年10月—2000年3月 深圳市羅湖區財政局局長。

  2000年4月—2005年5月 深圳市羅湖區副區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05年6月—2006年5月 深圳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6年5月—2010年11月 深圳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