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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紹興市房管處原主任周國強落馬獲刑18年半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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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紹興5月25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邵法軒)浙江紹興市房地産管理處原主任周國強因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于5月24日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十五萬元。

  1997年至2010年期間,周國強利用擔任紹興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處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紹興市房管處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4.7萬餘元、美元1萬元,其中夥同情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63萬餘元。

  2003年5月間,周國強利用擔任紹興市房管處主任、紹興市房地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職務上的便利,在紹興魯迅故里景區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夥同情婦採取出具虛假拆遷聯絡單、借用未參加過房改人員名義等手段,購入魯迅路上一套面積為48.23平方米公房使用權參加拆遷安置,並最終獲得潤沁花園一安置房屋的全部産權。僅此一項就侵吞公共財産合計價值人民幣33.2萬餘元。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間,周國強利用負責經濟適用房安置的職務之便,未經評估、拍賣等公開程序,又未經住房辦和紹興市建設局同意,擅自以開發中心的名義將越城區沁雨園小區內8套政策性回購房銷售給8名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員,造成公共財産直接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107萬元,也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周國強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情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夥同情婦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欺騙等手段,共同侵吞公共財産;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産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罪。在紹興市紀委調查期間,周國強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對貪污罪減輕處罰,對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對受賄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