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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服務規定”折射決策者“兩種情懷”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2日 2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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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法治湖南建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5月11日,經過歷時1年的艱苦努力,《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我國首部全面規範政府服務行為的省級政府規章,開創了政府服務法治化的先河。(5月20日《湖南日報》)

  服務型政府,定位了現代政府的社會地位和作用。用湖南省委書記周強的話來説,包含兩個方面,一個是“正確地做事”,一個是“做正確的事”。所謂“正確地做事”,就是嚴格依法和按程序辦事,不能濫權和擅為;“做正確的事”,就是政府工作要注入“服務”理念,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強服務工作。

  不論是“正確地做事”,還是“做正確的事”,都折射決策者的敬畏意識。一者,敬畏法治。它有兩個含義,一個是約束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破壞制度、民主和社會;一個是強制要求權力把法律擺在最高位置,並嚴格依法行使權力,不能越雷池半步,不能幹損害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的事。

  二者,敬畏人民群眾。敬畏法治,“正確地做事”,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説它是手段,是因為敬畏法治的終極目標是依法服務社會和人民群眾,即“做正確的事”;説它是目的,就是同時要達到約束權力的前提要求,因為如果權力不受法律和制度約束,不僅無法“正確地做事”,更無法“做正確的事”,即談不上服務人民群眾。

  敬畏法治和敬畏人民群眾,二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一個政府官員如果沒有敬畏法治的意識,很難保證他所做的事都是為人民群眾服務;反過來,一個政府官員如果沒有敬畏人民群眾的意識,很難想象他(她)有敬畏法治的意識,就算要他(她)有,也是一種形式,或者説是一種空殼,實際意義不大。只有把二者緊密的扣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鏈條,才真正搭建起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基本框架。

  這是一種深層次的責任情懷和民生情懷。毋庸諱言,在法治政府制度闕如的語境下,能靜下心來埋頭研究法治政府的雛形或框架,一步一腳印的去探索和實踐,有條不紊、按部就班的壘好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骨架,打好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基礎,假以時日,一個完美而豐滿的法治和服務型政府就會呈現在世人面前。

  其實,這也是一種打基礎、利長遠的艱苦工作。雖然從目前來看,效果比不上大拆大建那麼“立竿見影”,比不上舉辦全國乃至世界性運動會那麼“喧囂”和“有人氣”,也不吸引眼球,但是,執行下去,人民群眾的感受是深切的,社會效益是普適性的,社會作用是潛移默化的,發展後勁是持續給力的。這一點,在今後不久就會見到,不信就走著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