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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三種情形商品房經營者可為購房者打折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16: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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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5月20日電 浙江省物價局20日公佈了《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該細則明確規定,三種情形商品房經營者可為購房者折扣優惠。

  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份明碼標價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也適用於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其中,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根據這份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經營者可以給予購房者優惠折扣,但須明示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及幅度:購房者一次性支付購房款的;購房者已在該商品房經營者處購買過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業慣例的優惠情形。

  記者注意到,浙江省新公佈的這一通知還對車庫(車位)或輔房實行明碼標價進行了規定。如商品房經營者要製作價格手冊或價目表,對所銷售的車庫(車位)或輔房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手冊、價目表應標明車庫(車位)或輔房編號、高度、面積、計價單位、單價、總價款、有無産權、使用年限、銷售狀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