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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年內發生過較大事故單位禁參與保障房建設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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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浙江頻道5月19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規範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浙江省最新公佈的一份通知中明確規定,對三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可限制其進行投標。

  今年,浙江省將確保新開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8萬套,新增廉租住

  房貨幣補貼0.5萬戶。9月底前力爭8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開工建設,11月底前確保全部開工建設。

  記者從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該省的項目施工招標要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後進行,施工招標的內容和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須一致。要選擇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質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隊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對經招標確定的項目經理,應在合同中約定嚴格的變更條件,在施工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

  而且,對三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可限制進行投標。建設單位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經費,確定合理工期,杜絕低於成本價中標和不合理壓縮施工工期的現象發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還規定,要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規定,致使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或是引起群訪、越級上訪事件的,將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