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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13人因私自屠宰生豬被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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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5月18日電(記者張倩)18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13名私宰肉經營者進行集中宣判,分別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並處以5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自2008年以來,廣州市因私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已超過30人。

  被告黎亦華在被判刑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自己在宣判之前真的沒想到會被判2年有期徒刑,“本以為最多會判處罰款。”

  黎亦華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在廣州市白雲區一未取得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屠宰場,非法屠宰價值60萬餘元的水牛用於銷售。

  被告江潤蒼、李惠燕從2009年開始,先後雇請被告唐波、李惠如、劉健標、曾令平,在明知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情況下,在廣州市白雲區江高鎮一舊屋內私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再將私宰生豬産品運至江高鎮江村市場,由被告人李惠燕負責銷售。該非定點屠宰點共私自屠宰生豬261頭,價值27萬餘元。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江潤蒼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惠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劉健標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惠如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千元;判處被告人曾令平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千元。

  2010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蔣林波、唐憲民受雇于同案人“矮仔”,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亦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廣州市白雲區嘉禾街望崗村,先後共私宰生豬1200頭,價值合計156萬元。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蔣林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唐憲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廣州市工商局副局長蔡偉科説,在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情況下,這樣的集中宣判很有意義:一方面向違法分子錶明了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態度;另一方面也向廣大市民傳達了管好食品安全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