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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向陽鎮政府被指花錢雇人集體上訪幫助打官司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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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視頻顯示的發錢現場。(相關視頻見中青在線)本報記者 田國壘製圖

  因發現承包林地的面積縮水了5340畝,黑龍江省雞東縣居民韓東一紙訴狀將雞東縣向陽鎮政府告上了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韓東最終勝訴。但在終審判決下達後,向陽鎮曲河村上百名村民聲稱有涉案土地的林權證、薪炭林執照和承包合同,多次到雞東縣政府、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訪。近5個月後,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終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一審,韓東依然勝訴。隨後,曲河村的近百名村民到黑龍江省信訪局上訪;緊接著,主持再審的法官被停職。在採訪中,有知情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曲河村村民多次上訪是經人組織策劃的,去哈爾濱上訪的火車票也是有人出資集中購買的,甚至很多參與上訪的人根本與本案無關,是花錢雇傭的。記者掌握的一份視頻顯示,有人給參與上訪的人進行登記、發錢。

  “向陽鎮政府名義上為農民服務,其本意是為了撕毀已經發生效力的合同。其不止一次地鼓動農民去市、縣鬧事,意在造成一種集體上訪的假象,給相關部門施加壓力。”韓東説。

  近日,有領導打電話告誡韓東:“這件事涉及穩定,特別是換屆的時候,不想這個時候出事兒。”

  5340畝土地去哪兒了

  2003年1月29日,黑龍江省雞東縣向陽鎮政府和雞東縣樂賢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樂賢公司”)簽訂了《向陽鎮南陽林場承包協議書》。

  協議書載明:“樂賢公司自2003年元月1日起至2053年12月31日止,承包林地面積14400畝(其中人工林地約500畝除外)。”該協議書另附林業用地劃撥書一份,林班林向圖一份。

  向陽鎮政府2003年1月15日的一份會議紀要顯示,承包費為“乙方樂賢公司每年付給原煤200噸,負責運到向陽鎮政府(時間從2003年至2007年)共計1000噸原煤,作價17萬元;提供給桑塔納轎車一台,價值18萬元;另支付向陽鎮政府10萬元。”

  2006年,樂賢公司總經理辛樂賢突然去世,辛的妻子無力照料丈夫留下的産業,遂將樂賢公司承包的林地轉包給了雞東縣居民韓東。

  2007年4月30日,樂賢公司與韓東簽訂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樂賢公司2003年1月29日與向陽鎮政府簽訂《向陽鎮南陽林場承包協議書》,現樂賢公司將上述協議書中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韓東。標的物價款為20萬元人民幣,在合同簽訂當日由韓東一次性支付給樂賢公司。

  這份林地轉包合同得到了向陽鎮政府的同意。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樂賢公司與韓東簽訂的合同上看到,在合同的最後一頁,有“雞東縣向陽鎮人民政府”的公章,並簽有“同意轉讓”的字樣。

  據韓東介紹,他在獲得林地的經營權後發現,他實際承包的林地面積只有9000多畝,而不是合同中載明的14400畝。隨後,他多次找向陽鎮政府的領導協商,要求向陽鎮政府徹底履行協議書的約定。

  2011年5月13日,向陽鎮黨委書記王海洋告訴記者,“以前因為技術的原因,劃地面積都是大約的東西。”

  王海洋稱,在韓東提出對林地面積的異議後,向陽鎮曾提出延長承包期的辦法解決,但遭到了韓東的拒絕。

  雙方協商不成。2008年,韓東向雞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陽鎮政府切實履行合同。

  向陽鎮政府答辯稱,14400畝是筆誤,合同實際就是9000畝,已經履行了全部的合同義務。1980年,雞東縣林業局對當時的向陽鄉政府劃撥的林地為兩地,其中南陽施業區的15林班、23林班,面積為9000畝;向陽施業區的13林班5小班,面積為5340畝。2003年,向陽鎮政府向樂賢公司發包的標的物為南陽林場,南陽林場即指南陽施業區。

  向陽鎮政府的答辯狀中還提到,2003年1月,向陽鎮當時分管工業的鎮長殷長林曾與樂賢公司總經理辛樂賢一起到南陽林場確定林地界限。在韓東取得承包經營權後,向陽鎮林業站技術員張彥瑞也曾帶領韓東去南陽林場確認地界,當時韓東未提出異議。

  辛樂賢已死,無法證實殷長林當時帶他查看林地界限的情況。但辛樂賢的司機李寶軍當時曾開車帶著辛樂賢和殷長林去查看林地界限。李寶軍作證稱,履行合同時,向陽鎮政府交付的林地是14400畝,此次發生爭議的5340畝林地附近有曲河水庫,當時殷長林就是帶著他們從曲河水庫開始翻山,介紹交付林地的。

  張彥瑞的證言也稱,在帶著韓東去指界時,韓東曾問他向陽施業區的5340畝是不是他的,張彥瑞的回答是:“應該是”。

  那麼,合同中“14400畝”的數目從何而來?

  殷長林稱,向陽鎮與樂賢公司簽署的協議書是他代表鎮政府主導起草的。14400畝的數字是向陽鎮林業站的站長蘇殿友提供的,所以便在合同中寫了14400畝。

  蘇殿友稱,一次在向陽鎮政府的走廊,殷長林問他向陽鎮管轄林場面積是多少,“我説是14400畝,另外的我就不了解了。”

  2009年4月30日,雞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份編號為“(2008)雞東民初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向陽鎮政府于判決生效後,立即交付原告韓東13林班5小班林地使用權5340畝。”

  一審判決後,向陽鎮政府不服,並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2月24日,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向陽鎮政府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