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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上級違法命令 廣東一國土局副局長獲罪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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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何耘韜的女兒鞠躬感謝網友和媒體的關注。楊大正 攝

  ●家屬開媒體見面會,稱何耘韜怎麼做都得“錯”

  ●廉江相關部門以案件尚在上訴為由拒絕採訪

  昨日,本報報道了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何耘韜執行市政府會議紀要違規發證獲罪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其中所反映的公務員明知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明顯違法還去執行,該承擔何種責任,成為關注的熱點。

  《高三女生微博救父》追蹤

  “我感覺到了網絡的力量,微博上很多人安慰和支持我,祝福我爸爸會儘早重見光明。”昨日下午,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何耘韜的女兒何倩(化名)在家屬組織的媒體見面會上深深鞠躬,感謝網友和媒體的關注。

  何耘韜的妻子也在會上發言,短短幾分鐘內數度哽咽。據何的家屬透露,目前很多相關部門的領導前來説情要求何耘韜認罪,“但是我們仍然堅持,因為我們相信公平和正義。”

  昨日,南方日報記者前往廉江市相關部門了解情況,但是各部門領導均以案件尚在上訴為由拒絕採訪。

  ●何耘韜妻子:他怎麼做都得“錯”

  何耘韜妻子馮麗在發佈會上,以《怎麼做都得“錯”》為題發言。馮麗稱,何耘韜在事發當時發現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讓金,一再堅持不予辦證,也多次向市政府彙報,但是迫於上級壓力,不得不給其辦證。現在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何耘韜有期徒刑6個月,作為何耘韜本人和家屬,認為自己間或有錯,錯在不死守原則,但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何耘韜當時冒死頂住政府和上級壓力不給予簽字辦證的話,説不定早就因“破壞招商引資,破壞廉江的經濟建設”而獲罪。“總之,這樣幹也有罪,不這樣幹也有罪,怎麼做都得‘錯’。”

  馮麗認為,決策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罪過全由執行的幹部來承擔,執行者沒有選擇的餘地,上級領導錯自己必須跟著錯。

  ●廉江市有關部門:案件正二審不接受採訪

  昨日中午,南方日報記者前往廉江市國土局採訪,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對何耘韜一事避而遠之,不願談及。局內多名工作人員稱,何耘韜的案子大家都知道,但涉案的相關人員要麼不在辦公室,要麼關機。記者多次撥打廉江市國土資源局楊誠鎮的電話,均無人接聽,記者短信也沒有得到回復。

  昨日下午,記者前往廉江市委大院採訪。市委新聞辦主任戚照稱,他們幾天前曾為此案協助人民日報記者採訪聯絡過法院,因此而被責令寫檢討。他告訴記者,廉江法院等相關部門不願接受記者採訪,理由是案件正在二審之中。對於廉江市政府發公函給廉江市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背景,他稱市政府的人也不願接受採訪。不過,戚照認為,廉江市政府發的公函只代表一種態度,不會干涉檢察院和法院辦案。

  ●廉江市委老幹部:辦了慢慢死,不辦馬上死

  在廉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內,一位老幹部告訴記者,現在大家都知道何耘韜的案子,這段時間他們都在討論這個事情,公務員在辦事的時候怎樣處理領導意見與法律程序的關係。其實何耘韜碰到的情況比較常見,公務員難免會遇到,“領導交代的任務,不辦不行,辦了又違法”。

  “辦了慢慢死,不辦馬上死。”這位老幹部若有所思地説。“有些(違法違規的)事情當時辦了,後來追究起來就慢慢死,不辦馬上死。”

  該老幹部還透露,一般來説,現在他們下屬辦事都要求走程序,大家風險共擔。但是領導不走程序,下屬也沒有辦法強求。他認為,“何耘韜還算比較幸運,有文件和會議紀要作證據,很多時候只是口頭交代甚至是一個電話打過來,連證據都沒有。而且,領導交代任務的時候不簽字,先辦事再説,但是到時候不補簽字也沒辦法。”

  ●國土系統幹部:何堅持原則曾遭領導批評

  “現在公務員不好做。”國土系統一位要求匿名的幹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何耘韜堅持原則曾遭到過領導的嚴厲批評,後來屈從領導決議。何耘韜在金都公司土地發證環節中只是審核人,不是批准人,要追究責任應該一查到底,不是隨便扯個人出來當“替罪羊”就完全了事。“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於政策決策者陞官,執行決議者坐牢,是權力和法律的博弈。”

  網友拍磚

  昨日,網易新聞首頁轉載南方日報相關報道,引發網友熱議。截至昨日22時30分,網易網友評論已突破3萬條。

  重慶網友:本人有罪,罪在不堅持原則,但更大的罪是指使他的人,更要嚴查!

  深圳網友:如果這樣什麼事也沒有,那就是平步青雲了,只能説機會和風險同存罷了。

  山東濟南網友:小妹妹,我的女兒今年也參加高考,一定要參加高考!你爸爸的問題一定會得到公正對待的,既然你相信自己的爸爸,那麼希望你不要辜負你爸爸的期望,堅強地站立著,迎接來到你面前的任何挑戰,好嗎?

  決策者也應被問責

  專家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認為,本案中何耘韜並沒有玩忽職守。上級有命令權和指揮權,下級應該遵守上級作出的決定,但是如果上級的命令明顯違法,那麼下級可以提出意見,不執行決定;如果執行決定出現問題,應該實行問責制,追究領導責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曾就這方面問題做過很多調研。他認為,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在遇到上級的錯誤決定時,應該提出質疑和反駁意見。在這個過程中,公務員要避免犯錯最關鍵的是個人要有判斷力,現在很多公務員都缺乏判斷力,只聽領導講,而不是根據法律、政策和條例來作出決定,這些現象需要引起警惕。

  竹教授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最根本的原因是,很多地方都沒有監督,沒有懲處。他認為,如果出了問題,決策者也應該問責。

  決策者和執行者一定意義上屬共犯

  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牙大狀法律網首席律師王思魯認為,司法機關既然已經對何耘韜案立案調查,就應該啟動司法調查,調查強力推動並作出明顯違法決定或者命令的決策者和領導是否存在特殊利益交換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策者和執行者在一定意義上是共犯,司法部門如果搞選擇性執法,將難以服眾。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南方日報記者 楊大正

  實習生 白靖利 湛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