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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發禁止令 女子惡意透支2年內禁用信用卡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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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卡奴”用9張卡瘋狂透支

  被判緩刑兩年半,禁止用卡和高消費

  1986年出生的黃英(化名)大學畢業後應聘到南京某銀行工作,收入不低加之身邊同事都比較闊綽,使她逐步養成了高消費的習慣。後來,因為一些變故,她離開銀行進了一傢俬企,工資大幅度縮水。但她還是花錢毫無節制。就連LV、Gucci等普通人望而卻步的奢侈品,她偶爾也會買。久而久之,入不敷出,只好刷信用卡。在銀行工作時,她曾辦過幾張信用卡。漸漸的,一張兩張已經不夠用,只好申領更多的信用卡。2008年至2009年,她先後向9家銀行申領了9張信用卡,透支金額高達6.7萬餘元。

  卡債到期,銀行紛紛催款,黃英沒有能力償還。2010年6月,其中一家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黃英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銀行工作人員提醒,她很快趕到公安機關自首。因涉嫌信用卡詐騙,今年5月,黃英被玄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昨天上午,玄武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黃英除了點頭認罪外沒有多説一句話。法官當庭宣判,認為黃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考慮到她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法官從輕判處她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3萬元。此外,法官還宣佈將對她實施“禁止令”,在兩年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嚴禁她申領、使用信用卡以及從事高消費活動。

  主審法官徐海介紹,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南京兩級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作出的首次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陳珊珊

  用卡欠費久拖不還

  一男子三年內被禁用信用卡

  5月16日,常州天寧區法院發出首個禁止令,判決一名信用卡欠費久拖不還的男子三年之內不得透支使用信用卡。

  今年48歲的陳某于2008年4月分別在常州的三家銀行申辦了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1萬至2萬元不等。之後,陳某在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于之後的三個月內大額透支消費,三家銀行的賬戶均在當年7、8月份開始逾期未還,銀行多次催繳,但陳某仍未歸還透支款息,一直截至2011年3月,陳某仍未歸還的透支款欠款本金45000元,利息、手續費以及滯納金合計43000元。今年3月16日,陳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陳某的家人幫陳某還清了所欠款項,陳某被取保候審。

  天寧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此外,禁止陳某在三年內透支使用信用卡。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來天寧法院發出的首個緩刑“禁止令”。 商東 馬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