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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首發禁止令 兩未成年人判緩刑禁入娛樂場所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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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銳 通訊員劉瑩 田煉 徐丹丹)兩名未成年人犯下搶劫罪,法院判處其緩刑,同時禁止其考驗期內進入夜總會、酒吧等娛樂場所。昨日獲悉,江漢區法院的“禁止令”為全市首發。

  劉某、魏某在小學和初中均表現良好。因中考成績不理想,劉某進入一所職業高中就讀,魏某初中畢業後輟學。由於其父母監管不力,劉某、魏某與一些社會閒散人員混在一起,並結夥搶劫2被害人,致其中1人輕微傷。

  江漢區法院審理認為,鋻於劉某、魏某作案時均未滿16周歲,本著教育為主原則,對2人依法適用緩刑,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證人、控告人、批評人和舉報人;禁止接觸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若在考驗期內違反上述禁止令,情節嚴重,將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宣判後,2名被告人表示將嚴格約束自己,其家長也表示將配合司法機關監管教育孩子。

  據介紹,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