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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環衛中心原紀檢書記受賄9.6萬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03: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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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區環衛中心原副主任、紀檢書記董某,在職期間收受7家業務單位送給的好處費9.6萬餘元。他因一封匿名舉報信落馬後,引出了環衛系統的系列腐敗案(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石景山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7年。

  董某現年58歲,案發前是石景山區環衛中心副主任,同時兼任紀檢書記。去年4月,一封匿名舉報信指出董某曾多次受賄,引起反貪部門關注。隨後石景山、門頭溝環衛中心的6名重要官員相繼落馬。

  據了解,反貪辦案人員在董某的辦公室發現一個工作記事本,上面詳細記錄了他在擔任紀檢書記期間,每一次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重點、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詳細法律規定等。在其中一次黨風廉政教育學習會上,董某還稱“希望同志們在我任紀檢書記期間,黨風廉政方面不出問題,就是對我工作最大的支持”。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董某把公廁興建及改造的部分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通過挂靠方式進行施工的非正規施工單位,並收取北京市南粵裝飾有限公司等7家單位業務人員給予的好處費9.6萬餘元。

  據了解,不僅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就是有資質的正規施工單位,在石景山區環衛中心承包工程,也幾乎都給董某送過錢,否則就拿不到工程,結不了款,董某將受賄“常態化”,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法庭上,董某表示認罪,自稱在“人情網方面,特別是金錢關係方面沒有處理好”。據悉,董某被調查後,已退繳了全部受賄款9.6萬餘元。

  石景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董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他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所以從輕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