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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原副市長涉嫌受賄千萬 當庭否認指控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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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5月12日

  地點: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趙麗

  “我沒有受賄,檢察機關的指控我全部不認可,檢察機關的筆錄中記錄的不是真實情況。”

  5月12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山西省大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王雁峰當庭否認檢察機關的指控。

  今年1月份,山西省紀委通報5起官員腐敗案件的消息一經刊發,就得到將近250家媒體的爭相轉載報道,這其中就包括王雁峰涉嫌受賄千萬元的案件。

  但是,在今天的庭審中,王雁峰的辯護律師卻為其做了無罪辯護,王雁峰也從開庭伊始便對自己在接受調查、審訊期間所認可的詢問筆錄一概予以否認——這一切都使這起案件更加撲朔迷離。

  當庭否認指控

  今年59歲的王雁峰,1998年開始擔任大同市副市長,分管工業、財政以及稅務方面工作。

  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書顯示,2007年7月,被告人王雁峰通過北京金澤源農業生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金雲康(另案處理)收受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段家小村東梁煤礦、大同市南郊區雲崗鎮窨頂溝聯營煤礦礦主李克偉(另案處理)1000萬元。收受此賄賂後,王雁峰利用其擔任大同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于2007年8月同意將大同市政府已報請山西省安委會關停的東梁煤礦予以置換保留,2007年9月同意將大同市政府已報請山西省安委會關停的窨頂溝聯營煤礦予以置換保留。

  此外,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被告人王雁峰在擔任大同市副市長期間,大同硅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嚴為其裝修住房,王雁峰未支付裝修款。2006年,劉嚴向王雁峰提出讓其幫忙將硅鋁公司租賃用地轉為政府獎勵用地,被告人王雁峰予以允諾。

  據了解,在此前的調查訊問筆錄中,王雁峰對於檢察機關的起訴內容均表示了認可,並且在詢問筆錄上進行了簽字畫押。

  但是,在今天的庭審中,王雁峰卻表示自己的筆錄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簽字的,並聲稱“檢察機關作為證據出示的筆錄不是我供述的,是辦案人員替我寫的,打印好後我簽字的”。

  對於王雁峰的翻供,公訴人表示,被告人在檢察機關的調查訊問的過程中,形成了比較穩定一致,並且和其他證人證言相吻合的口供,所以這份庭前口供的真實性應予以採納。

  千萬賄款之爭

  “檢察機關指控王雁峰涉嫌受賄一共有兩起事實,其中一筆就是煤礦礦主李克偉行賄的一張1000萬元的銀行卡,對於這筆錢的指控,我們認為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開庭前,王雁峰的辯護律師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事實上,這張卡王雁峰根本就沒有接受,就沒有進過他的口袋,也沒有實際掌控過。”

  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2007年山西省進行煤礦的整頓工作,在大同市經營煤礦生意的李克偉掌管的東梁煤礦的名字出現在了大同市即將關停的煤礦名單上。隨後,李克偉請王雁峰的至交金雲康前往王家當説客,請分管此事的王雁峰“高抬貴手”。

  根據王雁峰的供述,他當時對金雲康説“李克偉這個人愛記黑賬(將行賄進行記錄),你不要管他的事”,並表示“要幫忙可以,這事不是錢不錢的事,關鍵是必須要區政府出文件報到市政府,找一個煤礦替換東梁煤礦”。

  兩天后,金雲康帶著李克偉給其的存有1000萬元的銀行卡來到王雁峰家。根據證人金雲康的證言,王雁峰表示“你先拿著吧”。

  在此期間,大同市有關部門下屬的眾鑫房地産公司的經理李冀南向主管領導王雁峰彙報工作時,表示在呼和浩特市的項目資金出現困難,希望王雁峰幫助解決部分資金。

  不久,王雁峰作為中間人,希望金雲康幫助李冀南的公司解決資金困難,金雲康就將上述1000萬元匯給李冀南的公司,借給李冀南使用。

  根據證人李冀南的證言,2009年,金雲康稱他和李克偉合夥開辦的公司資金遇到困難,他已請示過王雁峰,王雁峰同意先把1000萬元打回到金雲康和李克偉合夥開辦的公司賬戶上。由此,李冀南分期分批將上述1000萬元打到金雲康的個人銀行卡上。

  金雲康則在證言中表示,上述1000萬元基本用到了公司的運轉中。

  “依據整件事情的鏈條關係,足以證明被告人王雁峰主觀上沒有收受李克偉1000萬元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也沒有收受這1000萬元的行為。”王雁峰的辯護律師説,“在整起事件中,王雁峰不過就是作為中間人介紹金雲康借錢給李冀南。”

  同時,王雁峰的辯護律師稱,李冀南在將1000萬元還給金雲康後還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為此,王雁峰的辯護律師出示了由銀行方面出示的銀行憑證以及眾鑫公司出示的相關説明。

  對此,公訴人表示,在金雲康和李冀南的證言中都表示了上述1000萬元是屬於王雁峰的錢,同時,李冀南和金雲康為了幫助王雁峰掩蓋受賄事實,還制定了“虛假協議”表明1000萬元屬於借款,和王雁峰沒有關係。

  激辯15萬裝修款

  和前一筆1000萬元的涉嫌受賄款相比,這筆15萬元未支付的裝修款,就有些小巫見大巫的意味。不過,根據刑法,受賄15萬元也將受到10年以上的刑罰,所以控辯雙方的辯論仍然異常激烈。

  辯護律師稱,涉嫌行賄的大同硅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嚴和王雁峰是朋友關係,是在2000年開會時認識的,從此之後互有往來,每年的節假日和平時劉嚴都去王雁峰家串門走往。正是基於這種關係,2002年,王雁峰分到新房後,王雁峰委託劉嚴為其辦理裝修,人員及材料由劉嚴先墊付。

  對此,公訴人指出,劉嚴的大同硅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屬於王雁峰主管行業中的重點公司,兩人屬於主管領導和被主管的關係,“就説是交朋友,以大家的常識來説,這樣的關係僅是單純的朋友,不足為信。同時,在房子裝修好至今,王雁峰都從來沒有表示過要給錢”。

  “我説過。”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王雁峰突然顯得有些激動,甚至比劃了起來,“我曾經説過要給他五六萬用著,但劉嚴説不用,到時候再説。”

  根據起訴書顯示,公訴機關之所以認定這筆未支付的裝修款為受賄款,是因為2006年劉嚴向王雁峰提出讓其幫忙硅鋁公司租賃用地轉為政府獎勵用地時,王雁峰予以了允諾,即是為劉嚴謀取了利益。

  王雁峰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在王雁峰和劉嚴的筆錄中都顯示,劉嚴向其提出土地轉換事宜後,王雁峰當時並沒有按照劉嚴的請求辦事,而是讓劉嚴自己去談,並不存在為劉嚴謀利益的具體事實。

  本案庭審持續了5個多小時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