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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管理函授學院原教務主任貪污獲刑15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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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武新 通訊員 陳實)北京經濟管理函授學院教務處的原主任陳學義在負責辦學招生並收取費用的過程中,貪污學員學費48萬餘元。陳學義還與教務處原副主任李某私分國有資産。

  昨天,記者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51歲的陳學義曾先後擔任《經濟日報》社教育培訓中心教務部負責人、北京經濟管理函授學院教務處處長、主任。54歲的李某是該學院教務處副主任。據檢方指控,2004年至2008年,陳學義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辦學招生並收取費用的過程中,貪污學員學費48萬餘元。此外,陳學義還在同一時間,經與在教務處協助其工作的李某商議,將截留的190余萬元學費以獎金、加班費名義發給教務處工作人員,致使國有資産被私分,其中陳學義分得65.7萬元,李某分得64.59萬元。

  在庭審中,陳學義並不認罪,聲稱自己沒有貪污一分錢,而所謂私分也是經過領導批示同意的。陳學義説,當時學院沒有兌現承包獎金,經過主管領導同意,所以他們才截留了部分學費,並分給了教務處工作人員。而副主任李某表示,自己是受了領導陳學義的安排,才參與到分配錢款的活動中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學義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産罪。李某參與私分國有財産,同樣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法院對陳學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