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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明確“野泳”罰則 處20元至100元罰款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02: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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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薈)在河湖裏遊“野泳”、用河湖水非法洗車,這些行為將首次有明確罰則,目前正公開徵求意見的《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規定,這類行為將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在河湖管理範圍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對責任人處以20元以上罰款,最高罰100元。如果向路邊雨水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等,個人將負責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北京市水務局有關工作人介紹,以往,水政執法隊對遊野泳只有執法權,往往以勸阻為主。在春夏時節,昆玉河、頤和園南門一帶,是北京遊野泳相對集中的地區。“不僅影響城市環境,對遊野泳者的個人安全也不好”。

  有關人士認為,《條例(草案)》的具體實施,將對此類行為進行有效制約。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禁止向河湖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如發現此行為,按照每立方米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元。逾期未清除的,每超過1天每立方米“累進加價”罰款50元。對於擅自利用水面、水體建休閒、娛樂、餐飲設施的,將處以1萬至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