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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新規:淩晨2點到上午8點娛樂場所禁止營業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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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李影) 今後,娛樂場所在淩晨2點後仍“歌聲依舊”的現象將得到明令禁止。記者昨日從省政府網站獲悉,《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于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從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3日發佈施行的《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明確規定: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經營區不得在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開放。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辦法》規定,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遊藝機、遊戲機的機型、機種、電路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遊藝機經營活動。娛樂場所應當在安全出口處設置明顯指示牌,門向外開啟。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娛樂場所暫停營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報原審批、審核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辦法》特別要求,娛樂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經營區不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開放。

  此外,行政執法人員進入娛樂場所執行公務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包間進行演出活動最高罰3萬元

  《辦法》對娛樂場所違規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娛樂場所未按要求懸挂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並拒不改正的,將分別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未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設置或者未在視頻內安裝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禁止使用明火等內容的警示標誌的,將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明確規定,娛樂場所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在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進行演出活動,將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而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