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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佈“奢侈稅條例” 最快可望6月1日上路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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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5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馬英九4日公佈台灣地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施行細則等後續配套措施預計下周完成,最快可望6月1日實施。

  據報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預告將於6日期滿,臺官員表示,民眾反映意見以土地和房屋問題居多,部分將會納入研修。

  預告中的奢侈稅施行細則草案共36條,其中規定,建商不論是用自己的土地、與地主合建分屋、用他人的土地蓋房子,或與其他建商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的第1次移轉,房子與座落基地都免課奢侈稅。

  除上述4種情形,有建商反映,偶有成屋售後退回、再銷售的狀況。臺財政部門官員初步認為,若退回再銷售數量不多,應屬合理常態,仍可視為第一次移轉,免課奢侈稅。

  奢侈稅對高額貨物課徵10%稅率,對象與門檻包括銷售單價逾新台幣300萬元的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超輕型飛機,及逾50萬元以上的傢具等。

  細則規定,奢侈産品的島內産制廠商,在貨物生産前必須先向稅務部門登記。因此在奢侈稅上路後,上述奢侈産品的製造業者,要先向當地稅務部門登記,才能生産出貨。

  此外,對於“自住房地”的定義,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除上述兩項規定外,奢侈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要求,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準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必須“屆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