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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産醫院被曝販賣引産活嬰 醫生稱比進孤兒院好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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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引産並遭人舉報有醫生參與販嬰的盱眙同濟婦産醫院

  中國江蘇網訊 近日,盱眙縣公安局接到舉報,盱眙縣同濟婦産醫院為一名沒有引産證明的孕婦進行了引産手術,哪知引産下來的嬰兒竟然還活著。舉報人稱,在醫生的穿針引線下,孩子被以幾千元的價格賣掉了。

  警方初步調查證實,這家醫院確實違規做了引産手術,抱走小孩的人家也的確支付給了孕婦5000元營養費。就目前的證據而言,還不能判定這是拐賣兒童還是民間收養,也即不能定性為犯罪。但在這次風波背後,引産背後的諸多問題仍然不容忽視。

  舉報——醫院有人販賣嬰兒

  盱眙縣同濟婦産醫院是一家民營醫院,婦産科是該院的核心專科。近日,一名知情人士向快報熱線96060報料,有人買賣嬰兒,這個活動還有醫生參與。這位報料人自稱曾在同濟婦産醫院工作過。她表示,院內有醫生為懷孕八九個月的孕婦實施引産手術,存活下來的女嬰被賣給別人,醫生參與了買賣過程。

  通常情況下,引産下來的孩子都已經死亡,但懷孕時間超過28周,引産可能導致活著的胎兒提前出生,越是臨近 預産期,孩子活著出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有人買賣引産下來的嬰兒並非不可能。可是,以引産方式來到世上的嬰兒,在早産和引産針藥物的雙重作用下,常會在出生後不久死亡,哪怕是活著,也不排除有後遺症的可能。

  但該報料人稱,也看過一些特例,引産的小孩活得很好,長大後與正常生産的孩子並無分別。這位報料人表示,國家對28周以上的孕婦引産有嚴格限制,並非任何人都能來醫院進行這樣的手術。醫院執行不嚴,往往造成悲劇發生。她還認為,活著的孩子應由生母撫養,可孩子卻被賣給他人,這涉嫌販賣嬰兒。她提供了兩位有嫌疑的醫生的姓名,並報了警。

  警方——販嬰或收養還不確定

  盱眙警方先後將兩名有嫌疑的醫生帶走詢問。目前的調查結果是,只有一名參與手術的閔姓女醫生承認,引産手術中有嬰兒存活,並且這名嬰兒被人收養了。但她表示,收養是孩子生母同意的,當時收養一方給了孩子生母5000元,另外有幾十元給醫生買糖道謝。在這個過程中,醫生並沒有牟利行為,她否認這是販賣嬰兒。

  盱眙警方介紹,根據調查結果,在醫院進行引産手術的孕婦是一名未成年少女,在 南京上學時意外懷孕,母親發現時,她已經有七八個月的身孕。女孩的老家在盱眙附近的農村,母親怕事情傳出去影響女兒聲譽,因此沒回老家,而是選擇了盱眙縣城的醫院進行引産手術。這名孕婦在4月中旬接受了引産手術,沒想到嬰兒竟然活著,最後,她們只好把孩子交給別人撫養。

  因為此事關乎少女隱私,警方撥通引産少女家的電話後,少女的母親情緒激動,不願回答問題,也不願領回孩子,只是反復説,如果事情傳出去,不僅女兒丟人,她也會喪失活下去的勇氣了。

  嬰兒生母一家人拒絕配合調查,只説願意將孩子交由別人收養。這樣一來,大量信息只能憑醫生講述。按照醫生的説法,抱養小孩時,孩子生母拿到的5000塊錢,不是賣小孩所得,而是收養者同情這個未婚先孕的女孩,給了5000元營養費。至於醫生參與買賣嬰兒牟利,更是根本沒有的事情。但盱眙警方表示,此事沒有結案,調查還在繼續。

  通常,買賣兒童的行為是以《刑法》第240條的“拐賣兒童罪”來定罪,“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記者就盱眙的引産風波諮詢了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陳華律師,她認為, “拐賣兒童”和“民間收養”兩種行為有一道分界線,孩子的生母若是以生育為手段,明知對方不以收養為目的,收取鉅額費用,就孩子的母親而言可以算是“拐賣兒童罪”;若是孩子的母親出於生活窘迫,將孩子交由他人撫養,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就屬於民間收養行為。她認為,孩子的生母不宜以“拐賣兒童罪”入罪。而涉及到當事醫生,她表示,除非有人能舉證,醫生的行為是為非法獲利,否則醫生也是無罪。不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行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這件事中,收養行為均是民間操作,顯然不夠規範。

  醫院——確有醫生違規引産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醫院是否違規做了引産手術?

  盱眙縣同濟婦産醫院院長吳建中接受採訪時表示,醫院也對此事進行了內部調查,獲知的情況與警方基本相似。他解釋,醫生的做法是出於人道考慮,生母無力撫養,醫生不願看到孩子遺棄或死亡,才想到讓別人收養。

  吳建中稱,目前只查出本院一名醫生有這樣的行為。記者希望通過醫院聯絡參與引産的閔醫生了解詳情,但閔醫生情緒低落,不願接受媒體採訪。

  醫院雖然自認為這件事情“出於人道”,但具體操作中存在問題。首先根據國家計生委的規定,凡醫院對28周以上的産婦進行引産手術,須由當地計生部門出具證明,否則不可以進行手術。

  江蘇省對引産手術有更為嚴格的規定,2005年7月,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妊娠14周以上憑證引産。2006年,江蘇省計生委、省衛生廳、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了《江蘇省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非因醫學需要,不得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非選擇性別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持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方可施術。

  院方承認,閔醫生為這名未婚先孕的少女引産,確實違反了相關法規,醫院管理上存在問題,負有一定責任。吳院長説,這是一家民營醫院,自己主要負責投資管理,自己並沒有學過醫,對具體業務不是很懂,以前可能管理不夠嚴格,接下來會對醫院進行整頓。目前,當地衛生局也已經接到舉報,對此事展開調查。

  反思——引産手術仍有漏洞

  南京一家三甲醫院的婦産專家表示,對大月份的孕婦引産進行嚴格限制是必要的。如果是死胎,要醫院兩個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出具報告或疾病診斷書;如果是多指、唇腭裂等畸形,除了醫生的報告外,還需要區(縣)計生局出具的同意引産的證明。

  如此限制是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因為傳統的“重男輕女”思想,導致男女比例失調,一些人通過B超查出孩子性別,會將女嬰引産掉;另一方面,大月份孕婦引産可能産下活著的嬰兒,而引産的婦女通常是不願撫養小孩,醫院為大月份的孕婦引産,孩子出來後容易造成矛盾。

  正規醫院在施行引産手術前,就會向家人説明引産後孩子有可能存活的情況,家人同意後才能動手術。如果孩子存活,醫院就會將其交由家人撫養。實際處理中,活嬰往往會有健康問題,醫生是否要對其進行搶救,也由家人決定。

  既然無論在哪家醫院做引産手術都存在嬰兒存活的可能,那麼,有沒有可能存在這樣的漏洞:醫生用催産針代替引産針,或是故意減少引産藥物的用量,進而提高嬰兒的存活率,再聯絡想要收養孩子的人,進而從中牟利。婦産專家表示,催産針與引産針用法不同,前者採取靜脈注射,後者是從下腹壁向羊膜腔內注射,如此“偷梁換柱”幾乎不可能。但故意減少引産藥物用量,倒確實有可能讓孩子存活幾率變大。引産藥物用量掌握在醫生手中,他人想要調查,病歷是唯一憑據,而病歷是醫生一手書寫,哪怕是警方要深入調查,難度也很大。

  難題——引産活嬰如何處理?

  記者也查詢了“中國婦産科網論壇”,全國各地的婦産科醫生都會在這個論壇上討論業務知識。曾有人在論壇上發帖詢問,如果引産的嬰兒活著怎麼辦?這個話題引起醫生們熱議。很多醫生都表示,按照規範處理,應該事前就告訴家屬孩子有存活的可能性,再讓家屬做決定。但很多情況下,家屬根本不願嬰兒出生,醫生即便將孩子交給家屬,孩子可能也會慘遭遺棄。有的醫生採用的是另一種方法:引産過程中,在能看到胎頭的時候,由囟門(嬰兒顱骨的空隙)注射藥物,使胎兒死亡。但很多醫生都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夠人道。一位執業近20年的醫生留言説,“孩子是無辜的,不要讓我們再做那些不想做的事情了。”

  如何處理引産後活下來的嬰兒,不僅醫生感到為難,就連參與查案的民警也感到很棘手。“我們以前都沒聽説過,原來引産下來的孩子還能活著。這個孩子到底怎麼處理?既然生下來,誰也無權剝奪孩子的生命。”警方一位負責人苦惱地説,拿盱眙一案來説,嬰兒的生母是一名未成年少女,未婚先孕,還是一名學生,顯然不具備撫養能力。哪怕是這位少女的父母代為撫養,這也會對少女未來的婚姻和生活帶來影響,這是個沉重的包袱;但少女若是遺棄嬰兒,就涉嫌遺棄罪。參與引産的閔醫生稱,醫生是應這位少女和家屬的請求,才找來了一位願意收養的人,最後收養一方給了少女5000元。這樣的做法雖然值得商榷,但僅對孩子而言,總比遭遺棄或是進入福利院好。況且,在盱眙當地也沒有兒童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