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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規定對未成年嫌犯應慎用刑事強制措施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0: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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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瀋陽4月21日電(記者范春生、于力)遼寧省公安廳日前印發《遼寧省公安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嚴格依法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其中首次明確提出,對可能被判處拘役等五種情形的,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5種。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動機、犯罪手段、主觀惡性等方面差異很大,大多是受人教唆、盲目隨從或一時衝動而實施犯罪,具有明顯的偶發性。《遼寧省公安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中所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實施涉嫌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

  據遼寧省公安廳的相關人士介紹,由於未成年人思想相對幼稚,辨別是非的能力弱,情緒不穩定,容易衝動,模倣欲和好奇心強,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動機簡單,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極不易防控。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依照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遼寧省公安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要求,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好,並具有防衛過當、犯罪中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

  此外,上述規定還提出,對於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初次犯罪、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