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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事項應當聽證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6: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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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擬出臺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事項應當聽證

  當聽證而不聽證將問責

  類似垃圾焚燒、物價上漲等行政決策要不要聽證?正在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草案)》(下稱《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當聽證而不聽證的,由監察部門進行問責,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徵求意見截止至5月7日,市民現在可上省法制辦網站提建議。

  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應當聽證

  近年來,一些事關民生的大事,沒有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便匆匆上馬,備受群眾非議。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需要聽證的事項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策時,對五種情形“應當舉行聽證”:

  ———直接關係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

  ———社會上存在較大爭議的;

  ———不同群體之間存在明顯利益分歧的;

  ———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

  ———人民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

  利害關係人代表應多於普通公眾

  這幾年,各地相繼舉行了一些聽證會,但一些聽證會中,參與的代表來自相關政府機關內部,聽證會成了“聽漲會”,讓群眾對聽證會代表的構成非議很多,有人甚至質疑聽證會的合法性。《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産生:

  ———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係人代表;

  ———社會普通公眾代表;

  ———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

  ———法律工作者;

  ———聽證機關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利害關係人代表、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聽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自行推薦産生或者聽證機關採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産生。

  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於15人,其中決策事項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不得少於聽證代表的1/3(其中利害關係人代表人數應當多於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

  決策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或追刑責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和建議,聽證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對合理可行的要予以採納並落實到行政決策過程中,同時將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書面反饋相關代表,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問責,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聽證機關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無正當理由不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未答覆聽證申請,造成不良影響的;

  ———聽證機關在公告聽證事項、遴選聽證代表、主持聽證會議、撰寫聽證報告和辦理聽證事務的過程中,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聽證報告嚴重失實的;

  ———決策機關或者決策發言人在聽證會上作不實陳述,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錯誤資料的。(尹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