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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足金當千足金賣 銀樓稱是工作疏忽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1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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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足金買回家“變成”足金,消費者呂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辯稱,金飾的印記和標簽不符是工作疏忽,並非是原告所説的商業欺詐。

  原告

  怎能足金冒充千足金

  原告呂先生訴稱,今年1月31日,他到北京天天人民商城老鳳祥銀樓處想購買一條萬足金項鏈,銷售人員稱沒有萬足金,並向他推薦了一款標簽為“千足金項鏈”的黃金飾品,總價12966元。事後用放大鏡發現項鏈本體上鋼號印記刻有“足金”字樣,而發票上面寫的卻是“千足金”。呂先生找到商家協商,銷售人員稱,由於加工時加了焊藥,純度有些低,但仍然可按千足金銷售,千足金與足金可按一個價錢賣,這是行規,並稱老鳳祥産品是國家質量監督局、國家珠寶協會免檢産品,産品印記和標簽內容不一致是過錯,質量沒問題。

  呂先生認為商家在銷售黃金飾品過程中“以次充好”,用“足金”項鏈冒充“千足金”項鏈,實屬欺詐,要求被告雙倍賠償並賠禮道歉。

  被告

  工作疏忽致印標不符

  被告商家在法庭上辯稱,黃金項鏈的印記和標簽不符是工作疏忽,並非商業欺詐。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被告並不知道印記與標簽不符。此後,呂先生到被告處,表示標簽與印記不符,此時被告才發現這種情況,並對其他商品進行了清理。所以,被告和原告簽訂合同時,被告屬於善意。

  商家稱,之所以發生印記與標簽不一致的情況是因為2008年12月31日國家頒布了《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該辦法實行兩年的過渡期,從標準發佈之日起兩年後所有銷售到最終消費者的商品都必須完全符合標準要求。2009年,北京多家首飾專賣機構也聯合發佈了一個啟事,凡因工藝必須使用焊藥製造的千足金首飾,為符合國家法規,以足金命名。由於呂先生購買的項鏈是國家出臺新政策之後生産的第一批項鏈,工作人員疏忽,所以標簽出現失誤,並不是商業欺詐。

  現場

  被告被指撒謊

  法庭上,雙方一度“火藥味”十足,在法官的提示下庭審才得以順利進行。按照被告的説法,出售給原告的金子本身是千足金的,只是因為加了焊藥才變成了“足金”。法官詢問商家:“你們説使用焊藥製造的千足金首飾以後都標注成足金,那在你專櫃有沒有印記是千足金的金項鏈?”“沒有!”商家説。

  “他們撒謊,我2月份去找他們時,他們還拿出標有千足金的項鏈讓我換。”原告呂先生反駁説。

  “如果你這麼説,那我還認為你是在訛詐呢?他原來買的項鏈是30多克的,要換60多克的千足金,這不是訛詐麼!”被告不甘示弱。“如果我是訛詐,那我為什麼只買你一條項鏈,我應該把你的項鏈都買了!”呂先生説,他同時表示拒絕調解。本案未當庭宣判。本報通訊員 竇娟 記者邱偉

  鏈結

  足金和千足金的區別

  千足金——含金量為99.9%,俗稱三個9;足金——含金量為99.0%,俗稱兩個9。黃金首飾的印記包括廠家代號、材料和純度,當首飾因過細或過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記時,應附有包含印記內容的標誌。

  根據今日北京菜市口百貨有限股份公司網站報價,足金飾品348元/克,千足金飾品355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