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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轉讓QQ號案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被判拘役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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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4月7日電(單純剛、南南)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7日對河南省首例盜竊QQ號碼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盜竊QQ號碼的呂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今年26歲的呂某是鄭州某公司職員。2010年7月份,呂某在互聯網上發佈出售自己5位數號段的QQ號的消息。姜峰在網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數的QQ號已經沒有相應的號段,就與呂某聯絡欲購買此QQ號碼。最終雙方以4500元成交。之後呂某把QQ號碼、密碼、密保問題、密保郵箱、綁定的郵箱都交給了姜峰。

  兩天后,呂某覺得自己的QQ號賣虧了,越想越不甘心。隨後,在騰訊公司的網站上,對該QQ號碼進行了申訴。在填寫了各項資料後,該QQ號碼被索回。呂某為防止被害人繼續使用此QQ號碼,又將密碼重新進行設置。

  姜峰發現這個QQ號上不去後,就與呂某聯絡,讓呂某幫忙進行申訴。呂某一開始答應幫忙,後來就一直推脫不予申訴。於是姜峰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將呂某抓獲。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盜竊罪的犯罪對像是公私財産。但在我國的相關法律尚未將QQ號碼等虛擬財産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産之列。QQ號碼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産保護對象。因此呂某將其QQ號碼出售後又盜回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在明知QQ號碼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又通過向網站申訴手段將該QQ號索回,使擁有該QQ的用戶無法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節嚴重,應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於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退還被害人損失及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