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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30萬新車21天修三次 想要退車很困難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2日 0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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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中國已步入汽車社會,但汽車消費者的權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案例 新車買了21天維修三次

  丁一元于1月31日花了29萬元買輛新車開回家,才開了十幾公里,還未開到家,故障燈就亮了。好在車還能繼續行駛,第二天,臘月二十九,他將車開去4S店維修。

  2月10日,相同的故障燈又亮了,這時車行駛里程為575公里。丁一元再次開回4S店修理,這次,當律師的他留了個心眼兒,讓對方出具了一份維修工單。可是好景不長,2月21日,故障燈第三次亮了。

  丁一元在22日要求退車。可4S店不答應,説再修理一次,修好了就開走,修不好就換一輛。丁一元與經理據理力爭了一番,要求出具修理工單,但這一次4S店僅手寫了一張證明,稱“因特殊原因”,將車暫時停放在4S店,並承諾在15天內安排更換一輛新車。

  3月10日,丁一元拿到了更換的新車。“退車不成,我只好退而求其次。而且,一般的消費者沒有保護意識,可能還換不到車。”

  丁一元説,雖然幾年前國家就制定了有關汽車“三包”法的草案,但遲遲未正式出臺。汽車消費者在面對銷售商時顯得非常弱勢。“消費者買到問題車維權異常艱難,比如舉證難。通常需要消費者冒著風險去專業機構鑒定,而鑒定費用至少需要一兩萬元。”

  律師點評:可要求退貨

  黃羅平律師説,目前,汽車不在國家強制“三包”的産品目錄之列,如果消費者和經銷商、生産商也無約定“三包”, 消費者就無法要求“包修、包換、包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消費者無法或不能要求經銷商、生産商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不過,正如丁一元分析的那樣,黃羅平律師也説,要維權要求退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黃羅平律師説,消費者維權時要想辦法蒐集自己不存在對汽車“使用不當”的合法證據,如按照説明書規定操作、使用符合規格的標號汽油、按時進行保養等,同時保留好每一次出現問題後4S店的檢測及維修記錄,從而避免維權因“舉證困難”而陷入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