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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要修訂養犬法規 養狗需要獲得鄰居同意(圖)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1日 0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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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養犬要經鄰居同意 記者 潘炳 攝

  來源:山東商報

  濟南要修訂養犬法規,養狗要鄰居同意

  養狗是不是得找鄰居簽字?

  濟南市決定修訂現行的《養犬管理辦法》,擬規定以後養犬必須首先徵得四週鄰居的認可,同時需要到居委會開出證明,然後才能在濟南市公安局辦理犬證手續。養犬話題涉及到很多市民階層,面對養犬法規的修訂,很多人都有話説,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記者 崔艷紅 林雯雯 劉小芳 孫姮 陳晶

  市民擔憂

  養狗要鄰居同意,

  四鄰的概念怎麼定?

  “四週鄰居究竟具體指的哪些鄰居?這個概念怎麼定?是左鄰右舍還是一個樓洞內的鄰居?還是一棟樓的業主?或者是一個小區的業主都同意呢?還是同意者達到一定比例就可以?”在昨日的採訪中,不少市民對於“養犬需四週鄰居同意”中的“四鄰”提出了疑問。市民張先生表示,這個概念太寬泛了,讓人不太容易理解和界定。

  這種規定可能會

  激化鄰里矛盾

  市民李女士則表示,自己以前養過小狗,但搬家了之後就不再養狗了。深知養狗問題對鄰里關係的重要性,如果規定鄰居同意才能養狗的話,一旦碰上那種比較難説話的鄰居,就是不同意,那麼非常想養狗的這家人就會對拒絕的鄰居有成見,反而會激化鄰里矛盾。

  李女士住在濟南市大觀園附近,周邊很多鄰居養狗,因為這個問題,一些鄰居還結了怨。如果法規這樣修改,無疑是對養狗者抬高了門檻,“你想想,誰想養狗了,得通過四鄰的同意,每人的想法都不一樣,要保證周圍鄰居都同意,那恐怕有些困難,到最後,很可能引發或者激化鄰里之間的矛盾。”李女士説,對於這個規定有沒有可行性她保留意見,“只能試驗一段時間後再説了”。

  法規要有可行性,

  不要成為一紙空文

  市民程女士表示,其實養狗引發的問題都是由人的問題造成的,如果狗主人能夠嚴格遵守法規,提高自己的意識,什麼事情都從別人的立場來考慮,也許鄰里之間不會因為養狗造成矛盾。所以不管法規如何修訂,關鍵是要具有可行性,制定出來,就要養狗人自覺遵守,而不養狗的居民也會尊重養狗人的個人愛好,千萬不要讓法規成為一紙空文。

  “規定是寫的很清楚,要經過四鄰同意,可是現在買個狗那麼方便,就算鄰居不同意,直接抱回家養了又能怎麼著?四鄰不同意又能怎麼樣呢?”昨天上午,説起這個規定,舜玉小區的王女士心裏直犯嘀咕,她擔心規定只會留在紙面上,能不能落到實處,心裏還是有些擔憂。

  養狗者

  養狗人有苦衷,

  小狗不能完全聽話

  孫女士告訴記者,小狗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不滿足,它們也會孩子一樣撒嬌使壞,“它還不如像一個孩子,起碼孩子還能聽得懂人話,你説別嚷他們就真的會沉默下來。可是小狗,你對著它説別叫了,它也聽不懂啊。”

  “現在我都是晚上十一點多才出去遛狗,就是害怕會碰到孩子,再引起麻煩和糾紛。”孫女士無奈地告訴記者,夏天的時候因為有乘涼的人,自己都是過了十二點再出來遛狗,其實養狗的人也有自己的苦衷。

  想養狗,還得

  讓鄰居們都簽字?

  “如果養個狗要爭取四週鄰居同意的話,我看我這狗是養不成了。四週鄰居那麼多人,像我們這種兩梯六戶的小區人更多,想要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太難了。”孫女士談及養犬規定的修改,有些無奈,她認為如果一定要經過左鄰右舍所有人同意才能養狗的話,這個規定未免太苛刻。“有些人他就是不喜歡狗。像我母親,她是個醫生,有潔癖,從我小的時候她就非常討厭這些小動物,所以如果去徵求她的意見,那她一定舉雙手反對。”

  孫女士告訴記者,很多真正愛狗的人都是把狗當成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的。“我們有時候管狗叫兒子、女兒,有很多人都不理解,他們認為人怎麼能跟狗論輩分。所以,指望這部分人接納狗是很困難的……有愛狗的人、有中立的人、還有討厭狗的人,愛狗的人把狗當親人;中立的人無所謂,只要不影響自己就行;而討厭狗的人,則是從心底不喜歡。如果攤上個討厭狗的鄰居,我這狗還真是養不成了。”

  不養狗者

  單元樓內不適合養犬

  市民王先生:小時候,我家住在農村,幾乎每家每戶都會養只狗看家護院。如今,我們都住在了單元樓內,沒有了私家大院,養狗自然會影響到周圍的鄰居,特別是家裏有老人孩子的,或者出門在樓道內碰上,都會被狗叫聲嚇一跳,這樣養狗在高樓內不再合適。所以,我覺得為了小區多數人的利益還是放棄個人愛好吧!

  養狗者素質需提高

  市民程女士:飼養寵物是個人愛好,我覺得這個不能一棍子打死。同時,養狗的市民也要注意狗狗的行為,不要影響到周圍鄰居的日常生活和小區的環境衛生。歸根結底,由狗狗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要解決還需要養狗者的素質提高,這樣就可以很好的維護社區衛生,也不會破壞鄰里關係。

  居委會

  “居委會能證明的就是這個人是不是本轄區的居民,有沒有在這裡居住,其他的我們是沒法證明的。如果是真的同意了,有大家的簽名,那根本不需要我們證明,如果沒有大夥的簽名,那我們的證明更是沒法開的,所以這個證明,到底咋開我們也拿不定主意。”説起這個要修改的規定,工人新村南村西社區的田主任這樣向記者解釋。

  “養狗問題本身就很容易引發矛盾,我們不希望法規修改的時候把責任又踢給了我們,現在居委會面對的問題已經很多了!”歷下區一居委會主任表示,希望法規的修訂不要把責任再次壓給社區。

  律師説法

  新規中狗狗傷人

  居委會要擔責?

  “這條規定我認為是具有可行性的,它可以更好的改善小區環境。”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的付強律師告訴記者,以前省城裏大型犬傷人、小型犬擾民的案件是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養狗條例修改後,這類案件肯定就會明顯減少。“當然,喜歡小動物的居民再想養狗就有一定的困難了,但我認為總體來説還是利大於弊的。”

  在談到條例修改後再發生狗傷人事件後的責任認定時,付強律師表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無論是否得到了鄰居的養狗許可,只要是自家的狗傷了人,狗主人肯定要負主要責任,但是居委會是否要負次要責任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付強律師還建議居委會在開具養狗證明時,一定要調查清楚犬類的具體情況,“最好能確定狗不會對居民造成安全威脅,像藏獒之類的攻擊性較強的犬類,開具證明時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