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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原副校長、副書記受賄分別被判12年10年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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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武漢2月17日電 (艾啟平 樊斯坦)2月1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對武漢大學原常務副校長(正廳級)陳昭方受賄案、中共武漢大學黨委原常務副書記(正廳級)龍小樂受賄案分別宣判。該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陳昭方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龍小樂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陳昭方利用其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常務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武漢弘博集團與武漢大學聯合修建弘博學生公寓、參與籌建武漢大學東湖分校等提供幫助,收受該集團董事長巴某某賄賂的人民幣115萬元、美元1萬元;為中天集團在武漢大學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集團武漢分公司經理陳某某賄賂的人民幣5萬元和美元6000元;為武漢大學後勤保障部、武漢大學出版社、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在申請工作經費、解決拖欠款項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賄賂的人民幣共計11.9萬元;幫助涂某某朋友之女錄取為武漢大學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賄賂的人民幣3萬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龍小樂在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期間(後任該校常務副書記),利用職務便利為弘博集團與武漢大學聯合修建弘博學生公寓及施工過程中謀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賄賂的人民幣41萬元;為中天集團在武漢大學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陳某某賄賂的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昭方、龍小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常務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武漢大學17日表示,"陳龍案"發生以來,學校採取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校方稱,對擬任的幹部人選,將提請紀檢監察部門先把關,實行"一票否決",確保幹部不"帶病提拔、帶病上崗";2010年,學校還對54名考察對象分別進行廉政情況審查。中共武漢大學黨委還要求,全校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以"陳龍案"為戒,警鐘長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