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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1名留學生受傷東直門爆炸案疑犯被公訴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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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直門爆炸案”追蹤

  本報訊 (記者劉洋) 記者昨日獲悉,東直門爆炸案(本報去年10月22日報道)疑犯被公訴至東城法院。被控爆炸罪的雷某因長期存在心理問題,産生報復社會的念頭,而“導演”整起案件。

  爆炸聲後留學生受傷

  2010年10月21日下午3點20分許,東直門外天恒大廈前的草坪附近發生爆炸。爆炸造成一名路過的30歲美籍留學生腿部輕微受傷。事發現場附近報亭被炸出足球大的洞,周圍停車坪留有紅色粉末狀爆炸殘留物。爆炸導致當日下午東直門交通幾乎癱瘓,擁堵持續到晚上7點以後。

  自製“炸彈”躲避引爆

  檢方披露,2010年10月19日,雷某在位於懷柔的暫住地附近市場,購買了自製遙控爆炸裝置材料。21日中午,他從懷柔乘長途車到達東直門。

  在東直門附近徘徊許久後,當日下午3點左右,雷某將爆炸裝置安置在東直門外大街天恒大廈停車場前綠化帶內的樹叢中,隨後躲到10余米外的公交車站。

  當日下午3點20分許,雷某遙控引爆自製爆炸裝置,將途經此處的一外國留學生炸傷。

  隨後,他將引爆裝置丟棄在公交車站附近,逃離現場回到四川老家。10月27日,雷某再次潛回北京時被警方控制。

  有厭世情緒欲報復社會

  案件承辦人透露,現有證據可以證實雷某性格孤僻,長期存在自卑心理,與父母及他人難以很好溝通相處,與同事相處困難,逐漸産生了厭世情緒,故以爆炸的方式炸傷他人報復社會。雷某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結果已造成人員受傷。

  據知情人透露,雷某曾在南方一家無線電廠打工,熟悉一些有關電線電路知識,其引爆的爆炸物實為煙花火藥。該案已經于2011年1月底審查終結,雷某因涉嫌爆炸罪被公訴到東城法院。

  【名詞解釋】

  爆炸罪 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