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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嚴禁行政機關用不正當手段取證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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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瀋陽2月14日電 (記者何勇)“行政機關不得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並據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日前出臺的《遼寧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明確提出禁止行政機關“釣魚執法”,並將於2月20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發佈信息、提醒、建議、引導等預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違法行為。法律專家認為:這是對“釣魚執法”行為的一個規範,將有助於促使各級行政機關依法、適度行使行政裁量權。《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內容的行政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依法加處罰款或者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當事人金錢給付的數額。”此舉意味著“天價滯納金”將不被允許。

  針對行政審批,《辦法》規定,省、市、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編制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並向社會公佈,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不得決定暫扣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