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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東莞政協委員“詐騙案”塵埃落定 終審獲判無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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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被抓,其後被訴,原東莞政協委員、東莞市商會會長“詐騙案”塵埃落定

  “巨騙”羅建新終審獲判無罪

  港商、原東莞政協委員羅建新被控合同詐騙,親屬繳納2120萬元“退贓款”後,他被取保候審,但“詐騙”的帽子戴了7年多。26日記者獲悉,廣東高院終審判其無罪,判決生效。

  昔日會長鉅額欠債

  1986年,香港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公司)註冊成立,羅建新擔任股東、董事。

  出生在東莞的羅建新是香港居民,1992年回東莞創業,擔任過東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東莞市商會會長。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 中昌公司或中昌公司廣州辦事處與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簽約44份或口頭協議,購入價值約195萬美元的貨物,支付了81萬多美元後,中昌公司一直未支付餘款。

  1995年,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中昌公司應向華南公司支付餘款580多萬港元。當年7月,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裁決,中昌還欠華南公司39多萬美元。之後,中昌公司均未執行上述判決和裁定。

  1995年,華南公司向東莞中級法院申請執行,因中昌公司沒有財産,中止執行。

  另外,中昌公司還于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間,向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購入814萬多美元的貨物,以及179萬多港元的貨物,仍然欠款,支票無法兌現。廣東省高院判決中昌應向機械公司償還1300多萬港元。

  1997年,機械公司向廣州中院申請執行,同樣遭到無財産可供執行。

  被控故意破産

  2001年4月,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報案;2002年1月,又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在與中昌公司的貿易往來中,分別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

  2003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羅建新進行邊控。4月7日,他從皇崗口岸出境時,被扣留。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

  2008年9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認為,1995年1月,中昌公司改名為田健實業有限公司,1999年7月,羅建新作為債權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公司破産,並申報了華南公司、機械公司為債權人。2001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發佈命令同意公司清盤破産。一審判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羅建新無罪。

  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另外,檢察機關認為,中昌公司變更田健公司後申請破産,但沒有將該信息告知兩家公司,省、港兩地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兩家公司不知情是無法主張債權的,仍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質上是通過申請破産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廣東省檢察院支持刑事抗訴意見。

  貿易風險判決無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羅建新收到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經查,由於受海灣戰爭影響以及産品質量、中東客戶拖欠貨款等客觀原因,導致中昌公司在雙方貿易後期不能支付貨款。多年從事貿易的履約情況來看,中昌對華南和機械公司實際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其中,中昌公司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于1986年到1992年累計貿易金額約6億元,中昌從未發生少付、遲付、拒付貨款等情況。

  “後期出現不能支付貨款的情況,屬於正常的貿易風險,且貨款糾紛已經進入相關民事判決和仲裁的執行階段。”

  廣東高院還認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請破産,羅建新曾口頭通知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不能認定中昌公司及羅建新以破産方式達到逃避返還資金,銷毀賬冊記錄,隱瞞貨物去向的目的。

  最後,廣東高院認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

  2120萬元“退贓款”

  羅建新被抓50多天后,2003年6月2日,被取保候審。羅建新告訴羊城晚報記者,我女兒一共繳了2120萬元,其中,看守所對2000萬元的存根上寫了‘以上為羅建新退贓款’。”

  這筆2120萬元如何認定?

  廣東高院認為,羅建新親屬向公安機關繳納的人民幣2120萬元,是羅建新親屬籌措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該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項或該款與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關。“雖然羅建新曾承諾該款可以抵償中昌公司所欠華南公司、機械公司的貨款,但之後又明確表示不同意抵償。原判根據該款的來源和性質,不判決沒收該款或將該款退還華南公司、機械公司的理據充分。”

  羅建新將怎樣去討回這2120萬元的“退贓款”?他是否會提起國家賠償?他告訴記者,還在考慮中,受冤7年多先好好過個年。(王曉雲 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