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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至1300元/月 列全國首位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4: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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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廣州暫列第一

  列全國首位 3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高18.6%

  文/記者楊進 通訊員粵仁宣

  記者昨日獲悉,從今年3月1日起,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再次上調,並由原來的5個檔次調整為4個,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3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目前為全國最高的標準。

  記者昨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日前,廣東省政府發出《關於調整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了解到,根據《通知》規定,調整後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均為4個檔次,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3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第二類標準為110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0.5元/小時;第三類標準為9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9.3元/小時;第四類標準85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8.3元/小時,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另行制定。

  記者還了解到,這次企業最低工資調整,提高幅度較為適中,全省平均提高18.6%,其中第一類提高18.2%,增加200元;第二類提高19.6%,增加180元;第三類、第四類分別提高17.3%、19.7%,增加140元。調整後大部分地區的最低工資水平接近或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0%,第一類地區的最低工資目前為全國最高的標準。

  權威解讀

  問一:為何要在年底再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答:要留住用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歐真志表示,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切實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特別是在當前物價尤其是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為明顯和養老金水平將再次提高的形勢下,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緩解物價上漲帶來的影響,利於留住用工。他解釋,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廣東省加快轉型升級的現實需要,促使職工工資水平總體提升,可以讓職工更好地安心工作、主動工作、幸福工作,為企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這也是提升勞動者幸福感、建設幸福廣東的重要舉措。

  問二:這次最低工資調整主要依據哪些因素?

  答:涉及物價水平等眾多因素。

  歐真志介紹,本次調整主要是考慮了眾多因素的影響,首先是經濟社會發展狀況。2010年廣東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GDP預計增長12.8%,人均GDP預計增長11.4%。其次要考慮物價水平。2010年以來,廣東省物價結構性上漲明顯,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壓力增大。第三也要考慮穩定就業。湖南、湖北、四川等勞務輸出大省,一類標準已經達到850~900元,超過粵東西北地區,一些省份與廣東省接壤的市縣標準也相當於或者略高於廣東省相鄰地區的水平,如廣西梧州市最低工資820元,高於相鄰的肇慶、雲浮710元的標準。今年年初,全國已有4個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北京、江蘇增幅分別達20.8%、18.8%。

  當然,縮小收入差距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1994~2009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11%,而1994年以來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年均增幅僅為8.4%。

  問三:為何將原來的5類標準減少為4類?

  答:有利縮小地區收入差距。

  歐真志介紹,本次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原來的5類標準減少為4類,取消了個別市轄縣和縣級市標準,這主要是考慮到“雙轉移”戰略實施以來,粵東西北地區經濟發展進一步提速,經濟增長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因此適度地提高個別市轄縣和縣級市標準水平,採用全市統一標準,符合區域發展變化的實際,也有利於縮小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促進廣東省産業結構調整和城鄉區域的協調發展。

  問四:企業能否按最低工資標準來發工資?

  答:不能簡單混為一談。

  歐真志表示,最低工資是國家規定的保障線標準,不等於企業的分配線,職工工資應在保障線之上,通過工會、企業聯合會、政府三方協商,不能簡單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分配工資。

  問五:全日制職工每小時的最低工資與非全日制有何區別?

  答:非全日制職工的最低時薪標準高一點。

  按全日制工作時間來計算,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標準還涉及社保等因素,會略高於全日制職工每小時的最低工資標準。

  歐真志還表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拒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