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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門縣財政局原副局長金聖傑受賄被判刑12年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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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台州1月19日電(記者 汪恩民 通訊員 崔瑛)曾經在網絡上引發熱議的浙江三門縣財政局副局長金聖傑受賄案1月18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追繳違法所得51萬元。

  2010年8月,三門縣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案件過程中,發現時任三門縣財政局副局長金聖傑的受賄犯罪嫌疑。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查,8月20日,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金聖傑。11月12日,三門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三門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金聖傑2001年至2010年間在擔任三門縣財政局農財科科長、三門縣地稅局稽查局局長、三門縣財政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向上級財政部門爭取各類項目資金及撥款、辦理稅務稽查案件、分管三門縣財稅大樓基建工程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1萬元。檢察機關指控金聖傑的受賄筆數一共有9筆,其中最大一筆為21萬元。

  檢察機關偵查期間,金聖傑多次交代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同時,檢察機關審查了與此案相關的7名村幹部,均證實村裏通過金聖傑陸續從浙江省財政廳爭取到100余萬元資金,然後分6次送給金聖傑21萬元的行賄事實。

  2001年至2004年間,三門縣花橋鎮上鄭村在建設上鄭隧道的過程中,由於資金緊缺,該村村黨支部書記柯某等人多次請時任縣財政局農財科科長金聖傑幫忙,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各類補助資金和撥款。在金聖傑的爭取下,上鄭村得到了100余萬元的各類補助資金。為了感謝金聖傑的大力幫忙,柯某等人先後6次送給金聖傑現金21萬元。

  2010年11月24日上午,三門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金聖傑受賄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金聖傑全部推翻了在偵查階段多次所作的有罪供述,並稱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存在誘騙、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同時,本案中7位重要證人經法院通知到庭作證,另有3位重要證人主動要求出庭作證。他們全部推翻原先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證詞,一致證明沒有向金聖傑送過錢,檢察機關非法取證。

  針對金聖傑翻供以及證人翻證的情況,三門縣檢察院的公訴人依法播放檢察機關在訊問金聖傑時的同步錄像,證明檢察機關無一處非法取證,用事實駁斥了金聖傑的辯解,並依法指出這些證人在法庭上的所提供的證詞內容不真實,不客觀,相互矛盾,漏洞百齣。結合他們作證時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公訴人認為,這些證人在法庭上所作證詞是受人威逼、利誘之後所作的偽證,可信度較低,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由於關鍵證人的證詞發生變化,合議庭經過合議,決定延期審理金聖傑受賄案。

  11月28日開始,網上出現有關金聖傑受賄案的帖子,10名證人一起翻供成為發帖人為金聖傑喊冤的一個主要依據。

  12月23日,三門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金聖傑受賄案,10名證人繼續翻證。法庭審理從早上8:30一直延續至深夜11點多。1月18日下午已經是金聖傑受賄案的第三次開庭。法庭審查了檢察機關訊問金聖傑及詢問證人的全程同步錄像,未發現檢察機關有違法取證現象,據此判定金聖傑及證人以此為理由當庭翻供、翻證,沒有合理解釋和相關證據印證,不能成立;金聖傑在偵查階段供述收受賄賂,與本案的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而他在庭審中推翻原來供述的理由不充分,也無其他證據印證,不予採納;認為金聖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認定為受賄犯罪,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