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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確"居轉戶"配偶落戶政策 放寬落戶地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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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1月19日電(記者黃安琪)19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了居轉戶的配偶落戶政策,並放寬了居轉戶人員落戶地的規定。

  《意見》進一步明確居轉戶的配偶落戶政策,指出: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取得上海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居轉戶人員,其配偶在上海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含隨員證)的,可以同時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意見》進一步放寬了居轉戶人員落戶地的規定。《意見》指出,居轉戶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本人無合法落戶地址、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落戶單位註冊地所在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口。而在2009年公佈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中指出,居轉戶申請人需要提交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此外,《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試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其一,《意見》明確了居轉戶政策中涉及的職業資格證書的範圍,公佈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師、高級技師工種目錄》。同時規定,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律師執業證,且從事專業工作的,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其二,《意見》明確了在上海市遠郊地區教育單位中的教學崗位、醫療衛生單位中的醫護崗位、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中的農業技術推廣崗位工作滿5年的居轉戶人員,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並公佈了《本市遠郊地區教育單位名單》、《本市遠郊地區醫療衛生單位名單》。

  2009年,上海出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上海"居住證轉戶籍"政策的核心條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等5個"申辦條件"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等4個"激勵條件",激勵條件可跳開部分申辦條件准予優先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