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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出臺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2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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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14日電(記者徐蕊、韓潔)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出臺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將統籌引導各方面力量,幫助災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

  受災嚴重企業將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部門出臺的《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首先明確了減輕災區受災企業負擔的各種稅收政策。其中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將免徵企業所得稅。

  通知指出,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末,對災區農村信用社免徵企業所得稅。

  此外,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末,對災區企業、單位或支援災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多項免稅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等恢復重建

  為支持災區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通知明確,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對災區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因災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

  此外,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因災損毀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