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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民逃368萬過路費案將重審 律師稱對被告有利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1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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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平頂山1月14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決定,對“時建鋒因詐騙被判無期徒刑案”啟動再審程序。這意味著對罪犯時建鋒的量刑和原判事實證據可能出現變化。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韓俊傑在今天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説:

  韓俊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時建鋒因詐騙被判無期徒刑一案,宣判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議,平頂山市中院積極回應,立即組織人員對該案進行復查,並於1月13日詢問了罪犯時建峰。在訊問過程中,時建峰新供稱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原判事實出現新的證據,可能發生變化。據此平頂山中院迅速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對該案進行認真研究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決定對該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再審。關於本案最新進展,我院將第一時間在平頂山法院網上公佈,請予關注。

  就記者提出的有關問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劉鵬華也介紹了相關的情況。就案件出現石建峰新的供述內容和法院審判程序等問題,劉鵬華説:

  劉鵬華:由於案件啟動再審以後我們只對本次新聞進行通報,其他的問題回頭再説,涉及案件的具體的內容有些不宜公開通報,本院要組成新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晚高峰編輯韓秀剛剛就此事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來聽聽法律專家的觀點。

  編輯:您覺得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啟動再審程序呢?

  洪道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落實生效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卻有錯誤。第二是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可以給它細化為五個方面,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是否充分確實的錯誤,適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確的錯誤,以及量刑是否適當的錯誤,最後就是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的五個方面的錯誤,這五個方面的任何一個方面的錯誤,人民法院都有權據此對生效的判決作出再審的這樣一種決定。

  記者:河南平頂山市中院對農民時建鋒作出的一審判決的結果是無期徒刑,您怎麼看這個一審判決的結果?

  洪道德:這個一審判決我個人認為首先是在行為的定性上面還是可以再進一步的分析,這個行為定不定詐騙罪,是定刑事法律上的詐騙罪還是定民事法律上的欺詐行為,這個案件在我看來罪與非罪還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為他利用假軍牌只是逃掉了應該繳納的過路費,並沒有獲得錢財。但是如果這個案件最後大家認為就應該定詐騙,根據他380多萬的數額,對他進行無期徒刑的判決,我認為量刑上面不一定過分。

  記者: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淩晨決定啟動再審程序,您覺得這意味著什麼呢?

  洪道德:短的時間內就做出這樣一個再審的決定,顯然是對整個社會輿論包括新聞媒體跟進的一種呼應,第二,既然是決定再審,一般來講我們最高法院有個態度,再審一般不加刑,所以我認為這個再審的結果應該比原來那個判決對被告人要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