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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跨省刑拘”案警方決定賠償受害人3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2日 2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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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王鵬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1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馬晶晶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1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12月1日,新華社記者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局見到了2007年馬晶晶的公務員考試筆試試卷的掃描件。新華社記者 彭昭之 攝

  王鵬被解除刑事拘留後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2日攝)。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王鵬向記者展示釋放證明書(12月2日攝)。 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王鵬被解除刑事拘留後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2日攝)。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王鵬向記者展示被解除刑事拘留後警方歸還的物品(12月2日攝)。 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資料圖:這是寧夏吳忠市公安局《關於糾正王鵬涉嫌誹謗案件的決定》(12月2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新華網寧夏吳忠1月12日電(記者張欽)寧夏吳忠市公安局12日通報稱,針對“跨省刑拘”錯案受害人王鵬提出給予精神撫慰金3萬元的復議申請,吳忠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給予王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同時在報紙上發表致歉聲明。

  吳忠市利通區警方錯誤刑拘王鵬一案被糾正後,利通區公安分局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給予王鵬刑事賠償1003.44元,並派出一名副局長到王鵬所在單位甘肅省圖書館公開消除影響。12月3日,王鵬及其代理律師周澤向記者表示,王鵬在被錯誤刑拘期間,他本人及其家人精神受到傷害,在給予王鵬刑事賠償金的基礎上,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隨即他們向吳忠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

  吳忠市公安局通報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的規定,吳忠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在維持利通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賠償王鵬1003.44元刑事賠償決定的基礎上,由利通區公安分局支付王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對於王鵬提出的警方登報道歉的要求,吳忠市公安局在復議中作出決定,由利通區公安分局在寧夏媒體《法治新報》上公開道歉。

  “賠償計劃已經商定。”今天上午10時,律師周澤告訴記者,吳忠市警方同意賠償王鵬3萬元精神撫慰金。此外,吳忠市警方還支付了王鵬國家賠償1003.44元。

  記者一早致電律師周澤,周律師介紹,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已經給王鵬送來吳利公刑賠字第(2010)00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就該機關錯誤拘留王鵬八日,給予王鵬國家賠償現金1003.44元。告知王鵬如不服該決定,可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吳忠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周澤律師指出,根據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應該對王鵬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周律師説,“精神賠償金的數額,警方讓我們提出具體要求,如果在他們能夠接受範圍之內,就即時給予解決。目前雙方協商的數額是3萬元,公安局已經去起草協議了。”

  據悉,3萬元的撫慰金數額是由王鵬和周律師向警方提出的。“人的自由和尊嚴是無價的,一開始甚至考慮要一元錢,來進行象徵性的賠償。但王鵬一家在這件事上有很多花費,比如王鵬父親來京的支出等。所以綜合考慮,我們提出了3萬元的賠償,今天早上我已經把這個數額提交給當地警方,當地警方負責人也表示同意。”

  周律師表示,吳忠警方對王鵬案能夠及時糾錯,全面認錯,積極處理善後事宜,值得肯定。(記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