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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規定開發地下空間須先購買空間使用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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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鄭州1月5日電 (記者韓俊傑 實習生吳娜) 2010年,鄭州市兩起利用地下空間的事件曾引起社會巨大關注:一是退休礦工陳新年在自家居住的棚戶區院內地下挖出一個50平方米的房間;二是鄭州鑫苑景園小區多戶豪華洋房業主違法挖建“地下宮殿”。近日,鄭州市政府頒布《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進行規範管理,提高城市土地綜合利用率。按照這個規定,要開發地下空間,得先購買地下空間使用權。

  據了解,將於今年2月1日起實施的該《辦法》規定,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工程,需要先獲得地下空間使用權。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上使用權的,想同步開發地下空間,依法按照地上折算樓面地價的20%繳納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一併簽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

  針對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工程,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地下空間使用權;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一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商業基準地價的20%。此外,城市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的30%要專項用於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另外,依照《辦法》取得地下空間權的使用者,其地下構築物産權歸投資者所有。同時,鄭州市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屬於停車場、地下過街道、人防工程、配套建設公園、廣場等公益性項目的,鄭州市及城區人民政府將予以獎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