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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確公租房準入條件 未限制收入財産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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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張奕) 上海《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正式出臺。記者昨天從市房管局官方網站獲悉,該規定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

  《若干規定》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為: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應達到兩年以上,並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應達到一年以上。

  二,各區(縣)制定具體準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類型設定年限標準。

  三,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範圍應限制在申請對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範圍內。

  在申請審核過程中,申請對象通過所在單位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對象初步審查確認後,交運營機構審核,由運營機構出具登錄證明;市級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分配各區使用的,由相關區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負責申請審核工作,並出具登錄證明。申請對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原則上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確定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實際,對面積核查辦法作適當調整;申請對象持有 《上海市居住證》的,根據申請對象在本市有無産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其中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申請對象家庭成員在本市有無産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將通過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方式,對運營機構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其他費用三個月以上的,運營機構可按合同約定通報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單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