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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餘地下室經營者欲集體討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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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實習記者徐冉記者于傑)住建部于近日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本市部分地下出租屋經營者已接到《公用人防工程停止使用通知書》,被要求停止經營。昨天下午,百餘地下出租屋經營者聚集在朝陽公園南門統計損失,商討挽回損失的辦法。

  地下出租屋經營者宋女士説,她從2007年開始在曙光裏經營地下出租屋,“我把房子都抵押了,投入了60萬元,現在就説不讓開,我合同還差3年呢”。與宋女士情況相同的劉女士説,她從河南來北京投資,與朋友7人總共投資200多萬元經營地下室出租生意。11月12日,劉女士接到通知,要求其在15日內將出租屋內的住戶清走,“合同也沒到期,現在通知讓我們把人都清走,我們的損失誰來管?”劉女士説,她從小區物業處承租地下室,一直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經營,“成本都還沒收回來呢,就不讓經營了,也沒處要損失去”。

  在劉先生的召集下,昨天下午,百餘名地下出租屋經營者聚集在朝陽公園南門商討解決辦法。有經營者認為,政府應該對他們的損失負責。劉先生説,因為遭遇相同,他創辦的“地下室聯盟”QQ群已有300多人加入,另有200多人與其電話聯絡,“我們聚在一起是為了統計損失”。他説,目前已有133人登記,他們總投資7569.8萬元。劉先生説人防局答覆他們稱,無論有沒有“人防工程使用證”,所有人防空間都要被清理,且民防局不會進行補償。但眾多經營者認為,他們無論是從仲介還是開發商處承租,民防局才是大房東,“仲介和開發商是二房東”,應該由民防局賠償他們的損失,“物業説是政府行為,他們不能賠”。也有經營者表示,至少應允許他們在合同期內繼續經營,“損失也能少點兒”。

  北京市民防局工程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民防局會對地下出租屋進行調查,對不同情況的出租屋區別對待:存在違法經營的,一律予以關停;合理合法的地下出租屋也會逐步關停。具體措施還在商討,以後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