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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規定商家再提“最終解釋權”最高罰3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9日 0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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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最終解釋”屬霸王條款,消費者可及時舉報

  本報訊 如果你最近看到,商家給您辦的會員卡上,打著“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字樣,您可以直接撥打12315消費投訴舉報電話,向工商部門舉報。因為日前正式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商家單方面不得再提“最終解釋權”。而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麼將可能面臨最高3萬元的處罰。這也是工商部門首次明確將該霸王條款由原先的“勸誡”升級至處罰。

  “‘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是不允許標注的。”南京市消協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該條款已經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但是在很多消費爭議中,商家都喜歡拿這個條款來作為免責的擋箭牌,而作為消協,他們也是反復向商家呼籲,不要用這個條款來欺負消費者。

  讓這位消協工作人員感到詫異的是,雖然每年都在呼籲,但是這一條款在商界,似乎卻是“星火燎原”之勢越來越多,不僅是大型的商家在發卡的時候喜歡添上這麼一句,就是剛開的個體美發店,也每每要在自己的會員卡上也要印上,似乎沒有這一句話,就好像註定商家要吃虧。

  “我們也不是為了刻意欺負消費者,只是想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一家商場的售後經理表示,他們商場的積分卡上,確實就印了帶有“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在他看來這樣做的目的絕對不是要去欺騙消費者,而是為了避免糾紛。有時候面對積分卡推出的活動,大家理解不一樣,可能商場是這個意思,但是消費者不是這樣理解的,這樣就會出現一種認識上的偏差,從而産生糾紛。

  對於商家所謂的避免糾紛的説法,作為執法部門的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並不認同,在這位工作人員看來,商家之所以要擁有對“最終解釋權”解釋的權利,其用意就是在發生與消費者的糾紛時佔據主動,從而支配最後的處理結果。

  記者了解到,在此前幾年,工商部門曾要求電信、水、電、氣等壟斷行業對格式合同進行備案,備案時發現有商家使用了“最終解釋權”條款。這一條款最終被工商部門責令刪除。“以往我們只是要求商家刪除該類霸王條款,今後依據‘新規’,商家就將面臨嚴厲處罰。”南京市工商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處的有關人士表示,在以往發現商家標注或強調“最終解釋權歸其所有”的條款時,都會要求商家進行改正,並在實際消費糾紛中,判定該條款實屬無效條款。

  而現在根據開始生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只要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在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中,經營者出現了單方面賦予自己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或是經營者自稱擁有單獨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等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最高可達3萬元的罰款;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京市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如果是在本月剛剛辦理的各種會員卡、打折卡或是積分卡上,仍然還有諸如“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霸王條款,可以第一時間撥打12315消費投訴舉報電話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讓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的“潛規則”無處藏身。   (陳 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