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北京市 >

女童被打傷幼兒園判賠1400余元 無證據證明無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2日 0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女童被打傷 幼兒園判賠
無證據證明無責,法院判賠1400余元

  本報訊 (記者張媛)5歲女童月月(化名)稱被幼兒園老師打傷,而園方又無法提供完整錄像證明無責,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幼兒園擔責,賠償1400余元。

  家住昌平區龍躍苑的王女士稱,2009年6月3日,她到幼兒園接5歲的女兒月月(化名)回家,剛出幼兒園門口月月就説,“被崔老師打了耳朵”。

  回家後,月月因為耳朵疼痛難忍不斷哭泣,並出現嚴重嘔吐狀況,王女士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後報警。次日清晨,月月被送往北郊醫院,經診斷左耳有傷、耳內膜充血紅腫,係急性中耳炎,需馬上輸液治療。

  王女士認為,此事給孩子的身心都造成傷害,認為幼兒園和崔老師均應該賠禮道歉,並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近1萬元。

  對此,園方和崔老師均辯稱沒有打孩子的行為,昌平區法院一審認定缺乏證據證明月月在幼兒園內受傷,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隨後上訴至一中院。終審法院認為,根據幼兒園當天的衛生保健記錄,月月晨檢時並無異常,而在放學時月月向母親述説挨打過程中又有其他家長作證,因此月月的敘述具有可信性。同時,幼兒園對孩子當天活動記錄不完整、錄像監控設備又處於維修狀態,不能完全反映孩子們在幼兒園的活動情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因此,法院認定幼兒園承擔相應責任,鋻於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需賠償醫療費用、交通費等1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