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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領導幹部收“紅包”一律先免職再處理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0日 13: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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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推進“三項治理”工作,重慶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收送“紅包”、超標準使用公務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紀律規定》(簡稱“五條規定”),對於加強公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具有重要作用。這個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如何理解這個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如何抓好貫徹落實?圍繞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徐海榮同志。

  記者:制定“五條規定”的動因是什麼?

  徐海榮: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紮實推進“廉潔重慶”建設,市委、市政府決定集中一年時間開展治理收送“紅包”、超標準使用公務車、違規經商辦企業“三項治理”工作。自今年4月初啟動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各級各部門態度堅決、行動迅速、措施有力,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10月30日,全市公務人員主動上交“紅包”5500萬元;清理出超標車6327輛,其中經批准作為過渡用車5302輛,調劑為專用公務車934輛,拍賣91輛;35263名領導幹部填報配偶、子女從業情況,涉及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1252人,糾正涉嫌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問題169件。10月13日,市委召開第113次常委會,聽取了市紀委監察局關於“三項治理”工作情況的彙報,充分肯定治理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市委常委會強調,在著力解決具體問題的同時,要充分考慮治理工作的長期性、複雜性、反復性,著眼未來,針對現有政策的中間地帶,制定幾條嚴格、易記、管用的紀律規定,增強紀律規定的剛性和可行性,有效防止違紀問題發生。

  記者:請介紹下制定“五條規定”的原則和過程?

  徐海榮:在“五條規定”制定過程中,我們重點把握以下三個原則:一是遵循現行黨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與《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二是找準問題産生的薄弱環節,注重“五條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手段,注重提高“五條規定”的剛性和嚴肅性。同時,我們堅持務實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嚴格的工作程序,確保“五條規定”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主要制定過程是:接到起草任務後,我們賡即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全市各級各部門的意見,形成初稿;市紀委常委會對初稿進行認真研究,修改形成會簽稿;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別對會簽稿討論審核,形成送審稿。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于11月25日印發執行。

  記者:“五條規定”有哪些特點?

  徐海榮:“五條規定”針對公務人員收送“紅包”、違規配備使用超標公務車、違規經商辦企業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作出紀律規定,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一是違紀主體明確具體,根據違紀行為的不同,分別確定了“公務人員”、“單位負責人”、“經辦人”、“相關責任人”、“領導幹部”等責任主體,做到違紀行為與責任主體緊密聯絡,解決調查難問題。二是違紀行為明確具體,將違紀行為細化為“用公款贈送‘紅包’;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紅包’,不按規定登記、上交;違反規定審批配置、撥款購買、固定使用超標準公務車;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方便”五個方面,解決定性難問題。三是處理方式明確具體,規定了兩個“一律”的處理方式:屬於領導幹部的,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未擔任領導職務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解決處理難問題。這裡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紅包”、超標公務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現有規定,如中央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市委的《關於公務人員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紀律處分規定》、《關於市管幹部違規配備使用超標準公務車的處理辦法》等規定。

  記者:對收送“紅包”問題有哪些具體規定?

  徐海榮:對“紅包”問題,“五條規定”中有兩條,即第一條、第二條。

  第一條關於“用公款贈送‘紅包’的單位負責人、經辦人”的規定,主要解決用公款送“紅包”的問題。“紅包”是指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單位負責人”是指同意或批准用公款送“紅包”的領導幹部。“經辦人”是指用公款送“紅包”的具體承辦人。

  第二條關於“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紅包’,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公務人員”的規定,主要解決收受“紅包”的問題。“公務人員”是指本市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的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範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記者:對違規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問題有哪些具體規定?

  徐海榮:“五條規定”中第三條是對違規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的紀律規定,即“違反規定審批配置、撥款購買、固定使用超標準公務車的相關責任人”,主要嚴把“審批配置、撥款購買、固定使用”三個環節,從源頭上杜絕産生和違規使用超標公務車。按照《重慶市公務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地廳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的配備標準,一方面是價格25萬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2.0以下;縣處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的配備標準,一方面是價格20萬元以下,一方面是排量1.8以下;專用公務車的配備,必須經過正當的審批程序,禁止私自購買。“違反規定審批配置”,是指公務車輛管理部門違反公務車輛配置標準的規定,審批同意有關單位配備超標車的行為。“違反規定撥款購買”,是指財政部門或其他單位為違規購置超標車提供資金的行為。“違反規定固定使用”,是指領導人員長期固定使用超標公務車的行為。“相關責任人”,是指在超標公務車審批配置、撥款購買環節中審簽同意的領導人員,以及長期固定使用超標公務車的領導人員。

  記者:對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有哪些具體規定?

  徐海榮:對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五條規定”中也有兩條,即第四條、第五條。

  第四條關於“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公務員”的規定,主要解決現職公務員違規經商辦企業、離(退)休公務員違規從業的問題。公務員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包括以下情形:公務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違反中央《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利用職權職務影響或其他手段索取或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利用辦公設施、公款或借用管理與服務對象及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從事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活動,以及買賣或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等規定及解釋,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仲介機構等單位中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仲介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五條關於“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方便的領導幹部”的規定,主要解決領導幹部利用職權職務影響為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方便的問題。包括以下情形:領導幹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或者私下參與等方式,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仲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提供方便”,既包括插手工程建設、土地買賣等招投標活動,壟斷本應該向社會公開的交易機會,也包括具體産品的低賣高買。“領導幹部”,是指黨政機關(含參公單位)、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含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其他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如領導幹部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情婦(夫)等。把握“特定關係人”的界限,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血緣或感情因素,二是利益因素,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記者:如何做好“五條規定”的貫徹實施?

  徐海榮:一是抓好宣傳教育。利用紙質、網絡、電子等媒體廣泛宣傳“五條規定”,做到家喻戶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二是嚴格自查自糾。各級黨組織要以召開黨委(擴大)會、支部大會或專題學習會等形式,認真學習領會“五條規定”精神,開展對照檢查,及時發現監管漏洞,嚴格自查自糾。三是抓好監督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抓好“五條規定”督促落實。四是抓好辦信辦案。我們真誠地歡迎廣大黨員幹部、社會各界群眾通過12388舉報電話,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局舉報公務人員收送“紅包”、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本報記者)

  關於收送“紅包”、超標準使用公務車

  為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員,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未擔任領導職務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用公款贈送“紅包”的單位負責人、經辦人;

  二、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紅包”,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公務人員;

  三、違反規定審批配置、撥款購買、固定使用超標準公務車的相關責任人;

  四、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公務員;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方便的領導幹部。

  本規定由中共重慶市紀委、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監察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