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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9.8礦難”案終審維持原判 礦長獲死緩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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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平頂山市依法對“平頂山9.8礦難”案主要責任人——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原礦長李新軍等被告人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五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核準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並罰,對被告人李新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核準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韓二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是一家技術改造礦井,沒有安全生産許可證,根據河南省安全生産領導小組2008年下發文件,應當停工停産整改。在長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間,被告人李新軍、韓二軍、侯民、鄧樹軍等人作為礦長及分管技術、安全、生産的副礦長,組織工人擅自開採己組煤層,在明知該礦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瓦斯嚴重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僅不採取措施解決瓦斯超標問題,反而多次開會要求瓦斯檢查員(以下簡稱瓦檢員)確保瓦斯超標時瓦斯傳感器不報警,否則予以罰款;指使瓦檢員將井下瓦斯傳感器傳輸線拔脫或置於風筒新鮮風流處,使瓦斯傳感器喪失預警防護功能;指使他人填寫虛假瓦斯數據報表,使真實瓦斯數據不能被準確及時掌握,有意逃避監管,隱瞞重大安全隱患;並以罰款相威脅,違規強令大批工人下井採煤。被告人袁應周作為生産礦長助理,明知井下瓦斯傳感器位置不當,不能準確檢測瓦斯數據,安全生産存在重大隱患,仍按照李新軍、韓二軍的安排,強行組織大批工人下井作業。

  2009年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應周等人在該礦剛發生過冒頂事故、監管部門指令限期整改的情況下,仍強行組織93名礦工下井生産。由於之前的冒頂事故導致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井下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而瓦斯傳感器被破壞後無法正常預警,誤導瓦檢員送風排放瓦斯,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煤電鑽電纜短路産生高溫火源引發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9人輕微傷。

  2010年11月16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李新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韓二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侯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鄧樹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袁應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對被告人李新軍、韓二軍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李新軍等五名被告人均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

  針對各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有多名證人證明李新軍等人指使破壞瓦斯檢測設施、禁止瓦斯檢測設備在超標時報警、指使填寫虛假瓦斯報表、組織工人超員下井生産等行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李新軍、韓二軍、侯民、鄧樹軍為謀取非法暴利,拒不執行各級監管部門嚴禁組織生産、責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規定,在明知新華四礦存在瓦斯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況下,長期置井下礦工於無瓦斯預警防護的高度危險之中,並且還指使他人破壞瓦斯傳感器,強令大批工人下井作業,導致瓦斯爆炸,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其主觀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數人傷亡後果發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破壞安全設施、強令工人下井、掩蓋安全隱患等一系列積極、主動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應周作為新華四礦的生産礦長助理,明知新華四礦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違反安全生産法規,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記者 郭俊華 通訊員 王海清 蔡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