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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開發商售樓前須公佈物業管理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4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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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趙陽)開發商在售樓前就要向未來的業主公佈一套物業的管理制度,包括物業管理範圍、封陽臺、停車管理、養寵物等等內容,買房人也得簽約遵守。記者從市住建委獲悉,昨天起,《北京市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範及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和建議

  。  “《文本》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之一,涵蓋了從物業交付給第一戶業主,到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部的重要管理事項。”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其規定的主要內容是開發商和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約定,包括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文本》,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在銷售場所公示。買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的同時,也得對這份《文本》簽字畫押。據介紹,《文本》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的七個方面,涉及物業管理範圍等基本情況;物業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明確建設單位承擔的前期物業服務責任;業主進行裝飾裝修的基本程序、注意事項以及日常管理;開發商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階段需要提供的材料、承擔的費用;明確業主和建設單位在物業項目查驗交接中的權利和責任;此外,在發生物業爭議時,《文本》也可以對爭議的具體解決方式進行約定。

  包括小區內如何停放車輛、怎樣管理寵物、封陽臺和裝太陽能問題,都在《文本》中事先約定。《文本》明確要求,開發商不能擅自利用共用部分搞經營,及時公開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及物業項目收支情況。據介紹,《文本》還包括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和物業項目查驗交接等內容,目的是通過約定的方式進一步促使建設單位積極履行協助業主大會成立及配合物業項目查驗交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