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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為城管增加國土及水利漁業等方面處罰權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3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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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閱讀】

  日前,《四川省城市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在成都舉行。來自社會各界的14名聽證代表,就城管擴權與限權、文明執法等熱點問題進行討論。與國務院此前出臺的相關規定相比,四川省對城管執法增加了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城管擴權遭到絕大多數代表的反對,而小攤販有望不再“流動”的規定則贏得更多代表的支持。

  據四川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鄒忠民介紹,目前四川已有40個市縣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這種模式大大改變了過去多家管、多家都不管的現象。但城管執法長期處於“借法執法”的尷尬局面,執法缺乏法律支持、執法難的情況普遍存在,《四川省城市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條例(草案)》的出臺正是為了解決這一難題。但城管執法權到底應該擴大還是限制,成為立法聽證會上代表激辯的焦點。

  城管執法範圍加大

  擬賦予城管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為了聽取更多意見,立法聽證會前一個月,四川省法制辦備案處就通過媒體發佈消息,面向全社會徵集聽證代表,同時公佈熱線電話,在更大範圍內徵求意見。聽證代表中,3人來自城管系統,2人為律師,其餘都是來自教育、企業的普通員工和退休職工。

  此次為“城管執法”立法,規範執法是重中之重。草案提出,城市執法部門對11類行為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涉及規劃、衛生、市政、綠化、環保、工商、公安、國土、水利漁業等多個領域。與國務院此前出臺的相關規定相比,四川省對相對集中處罰權的範圍進行了拓展,增加了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這些由城市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關於城管擴權,遭到了絕大多數代表的反對,代表舒顯平説:“城管的權力已經夠大了,近幾年全國各地屢屢曝出城管打人的新聞,原因之一就是執法者的權力過大。”成都市成華區城管局法規科科長任鳴同樣不看好“擴權”:“這麼多權力交給我們,我擔心可能管不好。”她認為,部分執法領域涉及極強的專業性,比如油煙擾民就需要環保部門的鑒定支持,否則單憑城管“實力”可能連行政處罰書都沒法出具,“都交給我們,後臺配合的壓力會很大。”

  律師李寶平是唯一明確支持“擴權”的聽證代表,他還建議把市政公用事業以及民生領域的行政執法權也一併交給城管。

  小攤販有望不“流動”

  草案提出劃定一定的時段和區域,作為臨時性經營場所

  草案還做出細緻規範,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語言文明、行為規範、程序合法;不得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如何讓城管執法更文明,是聽證代表談論最多的話題。來自瀘州外國語學校的鄭家華認為,城管執法時不宜“衝上去直接處罰”,可先教育警告,在警告兩次、並且兩次間隔時間在20分鐘以上仍無效後,再實施處罰。當場不能損毀攤販的物品,以免衝突升級。同時,城管執法時,應該允許旁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務員錄音錄像和拍照,在形成監督的同時,也能為小商小販提供必要的證據。

  小商販與城管“捉迷藏”的情況,也一直備受市民關注。聽證代表、成都舟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映貴認為,市容權與生存權的問題,是草案比較大的亮點。這是四川省第一次在法規草案中提出“劃定一定的時段和區域,作為臨時性經營場所”,草案稱:市(州)、縣(市、區)政府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和泊車點,供農副産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和居民泊車使用。

  張映貴説,這也意味著,小攤販有望不必再“流動”,得到設點收編,此舉將有助於從源頭上解決流動商販和城管之間的矛盾。“如果這個條款實行,每個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時間地點設臨時經營點,比如早餐攤點,可以劃定地點讓早餐車在9點之間經營,一可解決就業,二可方便市民。四川省樂山等地已有探索實踐,效果很好。”鄒忠民説。

  限制協管不濫管

  草案規定聘用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只負責宣傳勸導

  聽證會上,代表們爭議很大的,是關於“協管人員”的聘用。如何規範協管人員,讓他們不要濫管,成為聽證的重點和爭議的焦點。

  “國內很多城市的城管現狀是,衝在一線的是聘用人員,正式執法人員都坐在車裏指揮。和商販發生衝突的,大多是協管員。”鄒忠民坦承。

  鄭家華代表説,城管部門聘請的協管員,按規定不能超過部門總人數的1/5,“可有的城管部門,協管員都佔到總人數一半了。”張映貴也建議刪除“城市執法部門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規定。“協管人員素質不高,容易引起矛盾衝突,造成老百姓對城管群體的誤解。再説,協管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那聘了幹嗎?建議就根據編制配備。”

  鄒忠民解釋説,隨著城市的擴大和涉及執法隊伍編制限額問題,協管隊伍客觀存在,目前不設不現實。為規範協管,在草案中已經規定,聘用的工作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只負責宣傳勸導。  

  鄒忠民表示,在聽取代表們的意見後,還將組織相關法學專家就草案再進行研討。